原告:明某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廣水市。
委托代理人:杜宏彬,河北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被告:石家莊市建業(y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槐安東路161號銀通花園商辦樓A座209室。
負責人:王彩云。
本院在審理原告明某蘭與被告劉某某、石家莊市建業(y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明某蘭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事由合法,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明某蘭撤回起訴。
審判長 王新英
審判員 張聰
審判員 郭俊光
書記員: 楊龍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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