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昊辰房地產營銷策劃(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馬月,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洪恩,上海仁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榮祥(系周某某丈夫),住上海市。
原告昊辰房地產營銷策劃(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徐某某、周某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昊辰房地產營銷策劃(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洪恩,被告徐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榮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昊辰房地產營銷策劃(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傭金35,7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違約金,以35,7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日萬分之五,自2017年7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訴訟過程中,原告放棄第2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5日,經原告居間介紹,被告周某某、周先榮與案外人周蘭英就上海市虹口區(qū)江楊南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和《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并收取了定金2萬元。原告促成周某某、周先榮與案外人簽訂買賣合同,居間成功,但周某某、周先榮未按約支付傭金。周先榮于2018年初去世,被告徐某某系周先榮之妻,考慮到本案標的額較小,且徐某某曾表示周先榮的債務由其承擔,原告不再向周先榮的其他繼承人主張。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周某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未讓周某某及周先榮的代理人簽訂傭金確認書,而是在深夜私自至周先榮家中,讓已病重且神志不清的周先榮簽字。傭金確認書中無經紀人蓋章,未告知被告,被告不認可其效力。系爭房屋本次交易未完成,原告的居間未成功,故不同意支付傭金。
被告徐某某辯稱,同意被告周某某的辯稱意見。其系周先榮妻子,周先榮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其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周先榮(于2018年2月26日報死亡)與周某某系兄妹關系。徐某某系周先榮之妻,二人生育一子周某,周先榮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系爭房屋原權利人登記為周先榮、周某某。2017年7月15日,周先榮、周某某作為出賣方(甲方)、案外人周蘭英作為買受方(乙方)、原告作為居間方(丙方),三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約定:甲、乙雙方經丙方居間介紹,就系爭房屋的買賣事宜協(xié)商一致;乙方向丙方支付意向金2萬元,作為與甲方進行洽談之用;系爭房屋權利人為周先榮、周某某,建筑面積58.49平方米,總房價款為357萬元(其它交易條件見附件一《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如甲方在本協(xié)議上簽字,則乙方交付的意向金轉為定金,乙方應于甲方簽訂本協(xié)議2日內補足定金至10萬元;《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成立即表明買賣合同成立,丙方居間成功;甲、乙雙方應于買賣合同成立之日分別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的總房價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傭金。當日,周先榮、周某某(為出賣方、甲方)與周蘭英(為買受方、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約定:總房價款357萬元;為辦理交易過戶手續(xù)之需,雙方同意于本協(xié)議簽署后93日內前往原告處簽訂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等規(guī)定的交易稅費全部由買受方承擔,系爭房屋非甲方唯一一套住宅;如乙方在一個月內支付首付款162萬元(含已付定金),除尾款2萬元外,剩余房款193萬元乙方于5個月內支付給甲方。同日,周先榮與原告簽訂傭金確認書,約定傭金金額為35,700元,應于買賣合同成立時支付。
原告現(xiàn)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審理中,雙方一致確認:因買受方違約,系爭房屋本次交易未完成,買受方支付的定金被沒收;系爭房屋現(xiàn)已另行售出。
以上事實,有戶籍資料摘抄、上海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傭金確認書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本案中,《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約定買賣雙方應分別按照系爭房屋總房價款的1%向原告支付傭金,隨后原告雖僅與周先榮簽訂了傭金確認書,但傭金金額與《房地產買賣居間協(xié)議》中的約定一致,傭金確認書蓋有原告合同專用章,應屬有效。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應當認為原告已促成系爭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原告有權按照約定向周先榮、周某某收取傭金?,F(xiàn)周先榮已死亡,審理中,雙方同意被繼承人周先榮的債務由徐某某負擔,本院予以照準??紤]到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地產居間服務內容廣泛,除了提供房產信息、斡旋交涉、促成買賣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外,還應包括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房屋交付驗收、水電煤費用結算等后續(xù)服務,中介公司只有在完成全部服務內容后,才可收取全額傭金。原告雖促成周先榮、周某某與買受方之間的房產買賣關系成立,但事后由于買受方原因,導致買賣關系解除,原告并未在簽訂示范合同、房屋產權過戶等方面提供后續(xù)服務,其居間服務未全部完成,故本院根據(jù)公平原則,酌情確定被告應付原告的傭金數(shù)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周某某、徐某某支付原告昊辰房地產營銷策劃(上海)有限公司傭金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7.50元,減半收取計358.75元,由原告昊辰房地產營銷策劃(上海)有限公司負擔200元,被告周某某、徐某某負擔158.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尹??燦
書記員:顧??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