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時明明,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河南省新蔡縣人,務工,住河南省新蔡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星星,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310871240,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
被告:馮宏偉,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陽新縣人,務工,住陽新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黃石市黃石港區(qū)湖濱大道117號。
負責人:劉城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重陽,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02200910950651,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
原告時明明訴被告馮宏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黃石市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時明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星星,被告馮宏偉,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市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重陽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時明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38259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21日8時,被告馮宏偉駕駛鄂B×××××小轎車沿浠散線從浠水向黃石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六神加油站路段往左拐彎時,與原告時明明駕駛從黃石往浠水方向正常行駛的皖F×××××號牌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嚴重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至浠水縣人民醫(yī)院救治,后因傷情嚴重轉至武漢協(xié)和醫(yī)院治療,在該院治療24天后回家休養(yǎng)。該事故經浠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馮宏偉負全責,原告無責。同時經查實,被告馮宏偉所駕駛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市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二被告未賠償原告的損失,故此懇請貴院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經浠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根據事故經過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當事人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市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超過部分的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市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
關于原告主張的損失范圍,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參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予以核定:㈠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損失合計91508.19元,其中:①醫(yī)療費89308.19元,有相關票據為證,被告亦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②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50元/天×24天),符合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③營養(yǎng)費參考治療意見及傷情需要酌定1000元。㈡?zhèn)麣堎r償限額下損失合計39526.08元,其中:①殘疾賠償金23688元(11844元/年×20年×10),符合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②護理費損失,原告未提交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其主張其護理費參照其他服務業(yè)的收入標準計算5118元,符合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③誤工費損失8220.08元(28305元/年÷365天×106天),原告因本起事故受傷,確實對其勞動收入產生影響,其主張誤工費按農業(yè)的收入標準計付符合規(guī)定,其誤工時間本院按定殘日期予以計算;④交通費是受害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發(fā)生的實際支出費用,綜合考慮原告的住院時間及住院地與住所地之間的距離和交通情況,原告主張500元符合本案實際,本院予以支持;⑤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本起事故受傷并致傷殘,已對其健康和生活造成實際影響,應當予以撫慰,原告主張2000元數額合理,本院予以照準。㈢其他費用:鑒定費1500元。
關于責任承擔。涉案鄂B×××××小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市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市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予以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有兩名被侵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名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經計算,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市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時明明各項損失共計47294.69元,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7868.61元,傷殘賠償限額項下39526.08元;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市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83739.58元。關于鑒定費損失1500元,依據相關規(guī)定,由被告馮宏偉承擔。至于被告人保財險黃石市公司要求核減非醫(yī)保范圍用藥的抗辯主張,依據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負提示或明確說明義務,因該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其向投保人履行了該義務,故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因雙方當事人在寬限期內未達成調解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時明明因機動車事故造成的損失47294.69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時明明因機動車事故造成的損失83739.58元。
三、被告馮宏偉賠償原告時明明鑒定費損失1500元。
上述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款匯:戶名浠水縣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浠水支行營業(yè)部;賬號:18×××70。備注:匯款時請在匯款憑證上注明法院××一案義務款)。
四、駁回原告時明明其余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991元,減半收取495.50元,由被告馮宏偉負擔。被告馮宏偉負擔的部分亦限于上述期限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間屆滿后七日內交納上訴費(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黃岡分行營業(yè)部,戶名: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19),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鄭學平
書記員:王亞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