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時某某,女,生于1970年1月8日,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琪,棗陽市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參與訴訟,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提起上訴,進行調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張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15日,漢族,住湖北省安陽縣。
被告:安陽市希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qū)鄴城大道西段路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朱懷生,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大道西段**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張利軍,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立強,河南上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等一切訴訟事宜。
原告時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安陽市希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時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張某某、安陽市希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時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時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時某某承擔。
審判長 朱學豐
審判員 XX強
審判員 趙滿滿
書記員: 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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