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無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住所地無極縣無極西路***號。法定代表人蘇永剛,該聯(lián)社理事長。委托代理人張彥軍,該聯(lián)社職工。委托代理人劉新芳,河北謙實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孟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極縣人,現(xiàn)住本村。被告孟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極縣人,現(xiàn)住本村。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極縣人,現(xiàn)住本村。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極縣人,現(xiàn)住本村。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極縣人,現(xiàn)住本村。
原告無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訴稱,2015年6月15日被告孟某1與原告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孟某1提供50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止,借款利率10.76‰,逾期借款利率按約定利率上浮30%計收利息。被告孟某2為孟某1的配偶,向原告出具了《承擔貸款連帶清償責任書》,表示認可借款,自愿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5年6月15日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對被告孟某1的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向被告孟某1發(fā)放貸款500000元,但被告未能如約履行還款義務,僅支付了利息114765.95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孟某1、孟某2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內利息8974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合同約定借款利率上浮30%計收);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對本次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孟某1、孟某2、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沒有答辯。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原告要求被告孟某1、孟某2償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有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2、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應否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在舉證期限內,原告無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提供的證據有:1、被告孟某1、孟某2身份證復印件、《承擔貸款連帶清償責任書》各一份,用于證明被告孟某1、孟某2系夫妻關系,且被告孟某2同意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個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借款傳票各一份,用以證明被告孟某1在原告處借款500000元,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被告孟某1發(fā)放了貸款500000元。3、《保證合同》一份,用以證明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與原告之間存在保證合同關系,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同意為被告孟某1的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4、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的身份復印件各一份、擔保意見書三份,用以證明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同意為被告孟某1的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孟某1、孟某2、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對以上證據均未發(fā)表質證意見。被告孟某1、孟某2、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孟某1、孟某2系夫妻關系。2015年6月15日原告與被告孟某1簽訂《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孟某1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月利率10.76‰,逾期罰息利率按借款利率上浮30%計息。當日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作為被告孟某1該筆借款的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該保證合同約定,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的擔保方式為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合同簽訂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孟某1提供了借款500000元。被告孟某1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了利息114765.95元,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部分利息沒有償還。借款到期后,被告孟某1、孟某2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擔保人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也未履行保證義務,截止2018年6月8日被告孟某1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院認為,一、原告無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被告孟某1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首先,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于當日將借款500000元打入被告孟某1的存款賬號中,此由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可證實。原告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自己的放款義務。被告孟某1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約定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屬違約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筆借款發(fā)生在被告孟某1、孟某2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被告孟某2為原告出具了《承擔貸款連帶清償責任書》,表示同意承擔連帶清償責任?,F(xiàn)原告要求被告孟某1、孟某2共同償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內按月利率10.76‰計算,逾期后按月利率10.76‰上浮30%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二、關于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應否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問題。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作為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根據該合同約定,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為被告孟某1該筆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擔保期間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F(xiàn)原告要求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符合合同約定,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孟某1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無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被告孟某1、孟某2、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賈改娟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于2018年7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劉新芳,被告孟某1、孟某2、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孟某1、孟某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無極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0.76‰計算,自2017年6月15日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76‰上浮30%計算,即月利率為13.988‰,已付利息114765.95元在執(zhí)行時扣除)。二、被告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對前款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889元減半收取4444.5元,訴訟保全費3070元由被告孟某1、孟某2、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賈改娟
書記員:賈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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