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
梁海燕(河北張瑞志律師事務所)
梁坡
申某某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盧立民
原告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張瑞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坡。
被告申某某。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范紅軍,系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盧立民。
原告施某某與被告梁坡、申某某、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海燕,被告梁坡、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盧立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梁坡的冀A×××××中型普通貨車與原告施某某駕駛的D×××××重型普通貨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經廣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原告施某某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申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應予采信。被告梁坡對于原告施某某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事故處理費680元,因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梁坡已經對事故車輛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故原告施某某的各項損失由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承擔。不屬于交強險賠償項目的停車費1040元應由被告梁坡負責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施某某各項損失8280元。
二、被告梁坡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施某某各項損失1040元。
三、駁回原告施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梁坡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梁坡的冀A×××××中型普通貨車與原告施某某駕駛的D×××××重型普通貨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經廣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原告施某某應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申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應予采信。被告梁坡對于原告施某某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事故處理費680元,因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梁坡已經對事故車輛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故原告施某某的各項損失由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承擔。不屬于交強險賠償項目的停車費1040元應由被告梁坡負責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施某某各項損失8280元。
二、被告梁坡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施某某各項損失1040元。
三、駁回原告施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梁坡負擔。
審判長:王素青
審判員:王文素
書記員:逯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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