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戶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現(xiàn)住遠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先亮,遠安縣恒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代理。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遠安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原告施某某訴被告汪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施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施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波
書記員: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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