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
沈智華(河北思洋律師事務(wù)所)
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師事務(wù)所)
馮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智華,河北思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存光,河北思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某。
上訴人方某某因占有保護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萬全縣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萬民初字第919號民事判決,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萬全縣人民法院(2014)萬民初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萬全縣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萬全縣人民法院(2014)萬民初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萬全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王少博
審判員:王海龍
審判員:馬瑞云
書記員: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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