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宏業(yè)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43號。
法定代表人胡江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洪浩,湖北孝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繼文、沈曉霞,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12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石仁禮 審判員 潘玉安 審判員 代紹娟
書記員:余艷君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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