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賓縣。
訴訟委托代理人:齊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方正縣方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正縣。
被告:任某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方正縣。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方正縣。
原告方文與被告任某財、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文委托訴訟代理人齊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某財、王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逾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任某財、王某某立即償還借款48,5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02月1日,被告任某財、王某某言找我,言明急用錢進貨,從我處借款48,500.00元,二被告給我出具借據一枚,未約定利息,此款于2016年1月1日還清。到期后,經我多次索要借款,二被告推托未付,故原告訴訟至法院。
被告任某財、王某某未到庭答辯。
方文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借據一枚;方正縣得莫利鎮(zhèn)吉興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因被告任某財、王某某未出庭應訴,本院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認為原告舉示的證據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5年2月1日,被告任某財、王某某從原告處借款48,500.00元,二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據一枚,未約定利息,約定還款日期為2016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索要借款,二被告推托未付,故原告訴訟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方文與被告任某財、王某某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明確,合法有效,被告任某財、王某某應給付原告借款。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任某財、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方文借款48,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的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3.00元,公告費560.00元,合計1,573.00元,由被告任某財、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威
人民陪審員 張秀梅
人民陪審員 劉志巖
書記員: 徐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