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國生,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唐山市開平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洪文,河北劉建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秦建春,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漢族,唐鋼金恒發(fā)展總公司汽運制修廠工人,住唐山市開平區(qū)。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區(qū)建設北路4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00754048457X。
負責人:李波,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猛,河北陳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磊,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路北區(qū),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員工。
第三人:王燕軍,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開平區(qū)。
原告方國生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王燕軍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立峰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張麗榮、邊麗云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國生的委托代理人張洪文、秦建春,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猛、朱磊,第三人王燕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方國生于在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曾投保人壽保險。2014年4月18日、2014年5月29日、2015年5月26日,方國生名下編號為2009130200S93015511465、2009130200593115511466、2013130200442015326902(附加險編號:2013130252263000002745)的三份保險合同被退保,上述合同合計繳費150000元,合計退保金額109828.88元。第一次開庭后,原告申請對退保授權委托書中委托人“方國生”簽名進行筆記鑒定。2016年8月22日,唐山物證司法鑒定中心根據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提供的檢材,出具鑒定結論,“方國生”簽名不是本人所簽。原告方國生支出筆記鑒定費4400元。第二次開庭過程中,第三人王燕軍出庭陳述,是其在退保授權委托書上委托人“方國生”是其所簽,并領走了退保險款。庭審中,第三人王燕軍提供了一份書證作為其得方國生的授權,有權領取退保款的權利,該書證中寫明:“我的保單王燕軍可以自由支配,資金隨意。投保人:方國生,身份證號:。”原告方國生與第三人王燕軍均認可該書證中“方國生”及“”均系原告方國生本人書寫,其他文字系王燕軍書寫。庭審中,原告方國生承認將身份證件、現金等交付過王燕軍辦理保險事宜,但否認同意王燕軍辦理退保手續(xù)并領取退保金額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相關書證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方國生在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投保了《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第三人王燕軍提交的書證作為授權委托書應當準確的載明代理的具體事項、權限、時間等內容,該書證未寫明時間、代理的具體事項、權限,且非原告方國生本人全部書寫,該書證形式及內容均存在重大瑕疵,且代理人必須盡到勤勉和審慎的義務,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為自身利益從事代理行為,第三人王燕軍從事的退保行為非為原告方國生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故對于該書證成為原告方國生與第三人王燕軍存在委托代理關系的證據,本院不予認定。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在辦理代退保手續(xù)時,未盡到對委托人簽字的核實義務,該簽名并非原告方國生所書寫,且原告方國生與第三人之間在退保行為上不成立委托代理關系,故該退保行為對原告方國生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對于原告方國生要求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繼續(xù)履行其名下編號為2009130200S93015511465、2009130200593115511466、2013130200442015326902(附加險編號:2013130252263000002745)的三份保險合同的訴訟請求及給付其筆跡鑒定費用44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繼續(xù)履行其名下編號為2009130200S93015511465、2009130200593115511466、2013130200442015326902(附加險編號:2013130252263000002745)的三份保險合同;
二、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方國生筆跡鑒定費人民幣44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0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立峰 人民陪審員 邊麗云 人民陪審員 張麗榮
書記員: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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