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團生
劉彩軍(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
周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方團生。
委托代理人劉彩軍,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
上訴人方團生因與被上訴人周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8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841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方團生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691元予以退回。
本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841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方團生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691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張焱奇
書記員:吳慧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