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合
趙正平(湖北中興法律服務所)
謝某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
劉華偉(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
原告:方某合。
委托代理人:趙正平,湖北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謝某某。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
代表人:李博,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華偉,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方某合訴被告謝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平安財險棗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方某合的委托代理人趙正平,被告謝某某及被告平安財險棗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華偉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某合訴稱:2016年4月13日,其與謝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共造成其各項損失共計107399元。
請求被告予以賠償;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平安財險棗陽支公司辯稱:1、被保險人及駕駛人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2、原告訴求各項損失費用過高,請法院依法核減;3、保留七個工作日時間考慮是否重新鑒定;4、我公司已墊付10000元,應從應賠款中予以沖減;5、后續(xù)治療費按實際發(fā)生所產生的費用主張;6、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謝某某辯稱:同保險公司意見。
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付,其墊付的費用應當予以返還。
本院認為:謝某某駕駛的鄂F8JL99號輕型貨車與方某合駕駛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受損,方某合受傷。
交警部門認定,方某合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謝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雙方當事人對此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謝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平安財險棗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投有不計免賠險,該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平安財險棗陽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由雙方按責承擔。
原告訴求的二期手術費20000元,根據原告的傷情與鑒定意見系必然發(fā)生之費用,應列入賠償范圍;其訴求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未超過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應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護理期限應以鑒定的40日為準;原告訴求的誤工期限,應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91天;原告訴求的精神撫慰金9000元過高,本院酌定為4000元;原告訴求的營養(yǎng)費,因出院時醫(yī)囑未載明需加強營養(yǎng),對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求的財產損失,因未能提供財產損失的相關證據,對此本院亦不予支持。
被告謝某某及被告平安保險棗陽支公司辯稱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但保險公司辯稱的不承擔鑒定費的意見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訴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對原告訴請的項目及金額依照法律和其提交的證據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審核確定如下:1.醫(yī)療費54897.3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50元/天×20天);3.二期手術費20000元;4.殘疾賠償金54270.26元[其中包括被扶養(yǎng)人馬秀英的生活費2156.66元(9803元/年×5年×22%÷5人)及殘疾賠償金52113.60元(11844元/年×20年×22%)];5.誤工費7057元(28305元/年÷365天×91天);6.護理費3412元(31138元/年÷365天×40天);7.交通費20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9.施救費300元。
綜上,原告各項損失金額為145136.57元。
由平安保險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79239.26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9769.19元(145136.57元-79239.26元)=65897.31元×30%,共計賠償99008.45元。
平安保險棗陽支公司墊付的10000元應予以沖減;謝某某墊付的12020元,原告應予返還。
原告訴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賠償方某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89008.45元;
二、方某合返還謝某某墊付款12020元;
三、駁回原告方某合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內容,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8元,減半收取419元,由被告謝某某負擔397元,方某合負擔22元。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451701040003656,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襄陽市萬山支行。
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謝某某駕駛的鄂F8JL99號輕型貨車與方某合駕駛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雙方車輛受損,方某合受傷。
交警部門認定,方某合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謝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雙方當事人對此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謝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平安財險棗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投有不計免賠險,該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平安財險棗陽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由雙方按責承擔。
原告訴求的二期手術費20000元,根據原告的傷情與鑒定意見系必然發(fā)生之費用,應列入賠償范圍;其訴求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未超過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應予以支持;原告訴求的護理期限應以鑒定的40日為準;原告訴求的誤工期限,應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91天;原告訴求的精神撫慰金9000元過高,本院酌定為4000元;原告訴求的營養(yǎng)費,因出院時醫(yī)囑未載明需加強營養(yǎng),對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求的財產損失,因未能提供財產損失的相關證據,對此本院亦不予支持。
被告謝某某及被告平安保險棗陽支公司辯稱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但保險公司辯稱的不承擔鑒定費的意見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訴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對原告訴請的項目及金額依照法律和其提交的證據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審核確定如下:1.醫(yī)療費54897.3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50元/天×20天);3.二期手術費20000元;4.殘疾賠償金54270.26元[其中包括被扶養(yǎng)人馬秀英的生活費2156.66元(9803元/年×5年×22%÷5人)及殘疾賠償金52113.60元(11844元/年×20年×22%)];5.誤工費7057元(28305元/年÷365天×91天);6.護理費3412元(31138元/年÷365天×40天);7.交通費200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9.施救費300元。
綜上,原告各項損失金額為145136.57元。
由平安保險棗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79239.26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9769.19元(145136.57元-79239.26元)=65897.31元×30%,共計賠償99008.45元。
平安保險棗陽支公司墊付的10000元應予以沖減;謝某某墊付的12020元,原告應予返還。
原告訴求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支公司賠償方某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89008.45元;
二、方某合返還謝某某墊付款12020元;
三、駁回原告方某合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內容,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8元,減半收取419元,由被告謝某某負擔397元,方某合負擔22元。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納。
審判長:陳曉冰
書記員:沈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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