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
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方某某,系原告李某之母。
原告李卓恒。
法定代理人方某某,系原告李卓恒之母。
原告周鳳珍。
委托代理人陳甲武,湖北華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盛綏花,黃石市金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方某某、李某、李卓恒、周鳳珍與被告肖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方某某、李某、李卓恒、周鳳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方某某、李某、李卓恒、周鳳珍在案件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方某某、李某、李卓恒、周鳳珍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4996元,減半收取2498元,由原告方某某、李某、李卓恒、周鳳珍負擔。
審 判 長 柯建華 人民陪審員 皮建軍 人民陪審員 劉瓊青
書記員:朱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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