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廣匯物流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
周翠紅(代理權限承認(湖北成和誠律師事務所)
變更(湖北成和誠律師事務所)
放棄訴訟請求(湖北成和誠律師事務所)
羅海某
劉某某
羅海某、劉某某的
章村(湖北楚峰律師事務所)
伊吾縣華豐源物流有限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
費雪峰(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新疆哈密廣匯物流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韓士發(fā),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翠紅(代理權限: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參加訴訟、調解等特別授權),湖北成和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羅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劉成知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劉成知之子。
法定代理人羅海某,系劉某某之母。
以上二
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的
委托代理人章村(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楚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伊吾縣華豐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華中,總經理。
原審第三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劉偉,經理。
委托代理人費雪峰(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新疆哈密廣匯物流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以下簡稱廣匯運輸公司)為與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伊吾縣華豐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豐源公司),原審第三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哈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隨州市隨縣人民法院(2014)鄂隨縣民初字第001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程朝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呂丹丹、代理審判員李小輝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翠紅,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章村,原審第三人平安保險哈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費雪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華豐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基于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而提起的訴訟,故本案案由應定為合同糾紛之訴。因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雖約定了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預付賠償義務,但對具體賠償損失數額存在部分約定不明或僅約定了以據實計算的原則,本院結合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五條 ?的相關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常居住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相關精神,對本案受害人方的實際損失確定計算范圍和標準如下:1、受害人劉成知及其兒子、岳父母雖然均屬于農村戶口,但居住地均已變更為城鎮(zhèn)居委會,故涉案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均應按城鎮(zhèn)戶口的相關賠償標準計算;2、本案一審法院辯論終結時間為2014年,故涉案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均應按本省2013年度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相關統(tǒng)計標準計算;3、受害人劉成知對其岳父母雖然沒有法定的扶養(yǎng)關系,但根據本地風俗習慣,劉成知“入贅”作為“上門女婿”,與其岳父母已形成事實的扶養(yǎng)關系,且簽訂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計算預付贍養(yǎng)費數額時,上訴人明知贍養(yǎng)費是支付其岳父母的,受害人方亦未主張劉成知母親應得的贍養(yǎng)費,故上訴人以劉成知岳父母不是法定被扶養(yǎng)人而主張不支付其被扶養(yǎng)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一審訴訟時劉成知的岳父已年滿60周歲,應視為已喪失勞動能力,且原屬農民,所屬村委會變更為城鎮(zhèn)居委會后又喪失耕地,無其它生活來源,故應計算其被贍養(yǎng)費,但劉成知的岳母至今尚不滿60周歲,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亦未提供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據,故不應計算其被贍養(yǎng)費;4、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確定的受害人親屬為處理喪葬事宜而支出的住宿費5400元、損失的誤工費7979元,以及往來交通費1500元,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雖然未按協(xié)議約定提供相關票據、證明,但涉案事故發(fā)生地距受害人親屬居住地路途遙遠,上述損失數額計算符合實際情況,本院予確認;5、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確定的精神撫慰金5萬元,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院亦予確認。綜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的約定,受害人方應得的損失賠償數額為:死亡賠償金416800元(20840元/年×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54624元(劉某某:14496元/年×8年÷2人+羅長江:14496元/年×20年÷3人);喪葬費17589.50元(35179元÷2);處理喪葬事宜支出14879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共計636303元。綜上,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原審主張本案向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預付的60萬元賠償款超出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依法實際應得的損失賠償數額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依法實際應得的損失賠償數額為178000元,并請求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返還422000元,原審被告華豐源公司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依法應不予支持。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原審增加訴訟請求,主張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返還墊付的醫(yī)療費7504.40元,因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時并未約定該項返還義務,且加上該項費用,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預付的賠償款亦未超出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應得賠償款總額,故本院亦不予支持。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原審增加訴訟主張被上訴人華豐源公司分擔事故賠償責任,因沒有提出華豐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請求數額及據以支持其該項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本案不予審查,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可另案主張。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與原審第三人平安保險哈密公司間的保險合同糾紛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亦不予審查。綜上,原判雖然理由不當,但實體處理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五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735元,由上訴人新疆哈密廣匯物流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系基于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而提起的訴訟,故本案案由應定為合同糾紛之訴。因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雖約定了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預付賠償義務,但對具體賠償損失數額存在部分約定不明或僅約定了以據實計算的原則,本院結合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五條 ?的相關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常居住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相關精神,對本案受害人方的實際損失確定計算范圍和標準如下:1、受害人劉成知及其兒子、岳父母雖然均屬于農村戶口,但居住地均已變更為城鎮(zhèn)居委會,故涉案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均應按城鎮(zhèn)戶口的相關賠償標準計算;2、本案一審法院辯論終結時間為2014年,故涉案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均應按本省2013年度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相關統(tǒng)計標準計算;3、受害人劉成知對其岳父母雖然沒有法定的扶養(yǎng)關系,但根據本地風俗習慣,劉成知“入贅”作為“上門女婿”,與其岳父母已形成事實的扶養(yǎng)關系,且簽訂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計算預付贍養(yǎng)費數額時,上訴人明知贍養(yǎng)費是支付其岳父母的,受害人方亦未主張劉成知母親應得的贍養(yǎng)費,故上訴人以劉成知岳父母不是法定被扶養(yǎng)人而主張不支付其被扶養(yǎng)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一審訴訟時劉成知的岳父已年滿60周歲,應視為已喪失勞動能力,且原屬農民,所屬村委會變更為城鎮(zhèn)居委會后又喪失耕地,無其它生活來源,故應計算其被贍養(yǎng)費,但劉成知的岳母至今尚不滿60周歲,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亦未提供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據,故不應計算其被贍養(yǎng)費;4、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確定的受害人親屬為處理喪葬事宜而支出的住宿費5400元、損失的誤工費7979元,以及往來交通費1500元,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雖然未按協(xié)議約定提供相關票據、證明,但涉案事故發(fā)生地距受害人親屬居住地路途遙遠,上述損失數額計算符合實際情況,本院予確認;5、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確定的精神撫慰金5萬元,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院亦予確認。綜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的約定,受害人方應得的損失賠償數額為:死亡賠償金416800元(20840元/年×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54624元(劉某某:14496元/年×8年÷2人+羅長江:14496元/年×20年÷3人);喪葬費17589.50元(35179元÷2);處理喪葬事宜支出14879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共計636303元。綜上,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原審主張本案向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預付的60萬元賠償款超出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依法實際應得的損失賠償數額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確認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依法實際應得的損失賠償數額為178000元,并請求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返還422000元,原審被告華豐源公司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依法應不予支持。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原審增加訴訟請求,主張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返還墊付的醫(yī)療費7504.40元,因涉案事故賠償協(xié)議時并未約定該項返還義務,且加上該項費用,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預付的賠償款亦未超出被上訴人羅海某、劉某某應得賠償款總額,故本院亦不予支持。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原審增加訴訟主張被上訴人華豐源公司分擔事故賠償責任,因沒有提出華豐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請求數額及據以支持其該項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本案不予審查,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可另案主張。上訴人廣匯運輸公司與原審第三人平安保險哈密公司間的保險合同糾紛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亦不予審查。綜上,原判雖然理由不當,但實體處理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五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735元,由上訴人新疆哈密廣匯物流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
審判長:程朝暉
審判員:呂丹丹
審判員:李小輝
書記員:李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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