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負責人:邵洪聲,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奎伊,該公司員工。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樹成,男,該公司法律顧問。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翠霞,黑龍江天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第三人:雞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法定代表人:郭俊強,該單位理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春寶,該單位員工。
新華人壽保險雞西支公司向本院上訴請求:一、撤銷雞東縣人民法院[2017]黑03**民初1356號民事判決,予以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在由被上訴人簽收的保險單背面附有免除上訴人責任的條款,該條款被明顯加粗、足以引起被上訴人的注意。且被上訴人在保險單上的簽字更明確表明其已了解了保險條款的全部內容。所以,一審法院認定保險人沒有盡到提示義務是錯誤的。2、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有最高限額,超過的部分保險人不予承擔。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雙方當事人對保險責任發(fā)生爭議,被上訴人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即被上訴人應當先將借款本息償還。對擴大損失部分,上訴人不應承擔責任。袁某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所述沒有證據(jù)證實。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雞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不作答辯。袁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11122元,賠償原告損失53675.99元;2.要求由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原審判決認定,2010年9月6日,雞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原告丈夫王德福、案外人楊占清、王德發(fā)、袁桂亮、徐海東、徐海朋簽訂了最高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合同期限三年。王德福于2012年3月23日領取貸款100000元,到期日2013年3月30日、月利率8.97‰。2012年3月23日,王德福與新華人壽保險雞西支公司就該筆貸款簽訂《借貸安心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號07100002810599,合同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王德福,第一受益人雞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所屬的雞東縣哈達信用社,第二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受益金額為未償還的貸款本息總額,以保險金額111122元為限,保險期間2012年3月24日零時起至2013年3月23日二十四時止,保險費合計300.96元。2012年6月3日王德福在駕駛摩托車沿雞東縣哈達鎮(zhèn)杏花村村路由東向西駛至杏花村東130米處時,因意外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以王德福系駕駛無牌照摩托車意外死亡為由拒絕理賠。2013年5月9日原告償還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元,此后無力償還,雞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于2017年1月16日對原告及聯(lián)保人提起訴訟,雞東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黑0321民初275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雞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貸款本金95000元,利息11122.80元,逾期利息58675.19元,本息合計164797.99元。原審法院認為,王德福與新華人壽保險雞西支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依合同履行。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王德福因意外傷害身故,符合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條件。雙方的保險合同中有“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而導致身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免責條款的約定,該責任免除條款所列情形屬《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的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據(jù)此,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的,雖無需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但亦應履行提示義務,即對免責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字體、符號等特別標識作出特殊標記,該免責條款方能生效。但本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系附在《借貸安心保險單》背面,且與其他條款采用同一字體—7號宋體,雖有輕微加粗但及不易辨認,故不能認定新華人壽保險雞西支公司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生效。新華人壽保險雞西支公司答辯稱王德福涉嫌構成故意犯罪,屬法定免責情形,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新華人壽保險雞西支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因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雞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和第二受益人中的王德福的子女王心忠與王新玲均放棄主張索賠保險金的權利,故袁某某有權主張給付保險金;由于新華人壽保險雞西支公司拒絕支付保險金,貸款超過合同約定期限,產生的利息、罰息已超過保險金額,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對此損失新華人壽保險雞西支公司應給予賠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新華人壽保險雞西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袁某某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11122.00元;二、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賠償袁某某損失53675.99元。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新華人壽保險雞西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袁某某、原審被告雞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雞東縣人民法院[2017]黑03**民初13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新華人壽保險雞西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樹成、趙奎伊,被上訴人袁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翠霞、原審第三人雞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春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是否已盡到了法律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因借款未及時償還產生的逾期利息,應否由上訴人承擔。王德福在與上訴人新華人壽保險雞西支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主張依據(jù)合同約定,因被保險人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車輛而導致身故,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事由的,應履行提示義務。但本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系附在《借貸安心保險單》背面,雖有輕微加粗但及不易辨認,故一審法院認為不能認定上訴人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生效,并無不當。由于上訴人拒絕支付保險金的原因,致使貸款超過合同約定期限,產生的逾期利息已超過保險金額,給被上訴人造成損失,對此損失上訴人應給予賠償。綜上所述,新華人壽保險雞西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596元,由上訴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衛(wèi)麗
審判員 楊桂榮
審判員 王大力
書記員:劉澤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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