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新樂市化某某尚某家私廠,住所地新樂市刁橋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長,職位,廠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朝,河北金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現(xiàn)住新樂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軍強,劉某的丈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文獻(xiàn),新樂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新樂市化某某尚某家私廠因與被上訴人劉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民初37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guān)于確立勞動關(guān)系有關(guān)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一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審判長 孟志剛
審判員 史兆宏
審判員 李榮水
書記員: 任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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