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斯某某起重設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qū)。
法定代表人:CHANMUNHON,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慶敏,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姍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qū)。
被告:鳴致機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祺文。
被告:李祺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qū)。
原告斯某某起重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姍姍、鳴致機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李祺文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斯某某起重設備(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斯某某起重設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嚴??霞
書記員: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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