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斗山(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職務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XX啟,黑龍江項軼寒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被告: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原告斗山(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某某、許某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斗山(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斗山(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斗山(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1,453元(原告已預付),減半收取727元,由原告斗山(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 王寶珠
審判員 趙 栩
審判員 孟祥秋
書記員: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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