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斗山(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反訴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北路霞光里18號佳程廣場B座20層C、D單元。
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中文,黑龍江龍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葉立英,黑龍江龍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反訴原告),公民身份號碼×××,住黑龍江省林甸縣。
被告于淑芳(反訴被告),公民身份號碼×××,住黑龍江省林甸縣。
被告宮振舉(反訴被告),公民身份號碼×××,住黑龍江省林甸縣。
斗山(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孫某某、于淑芳、宮振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斗山(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孫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斗山(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孫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原告斗山(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撤回本訴;二、準許被告孫某某撤回反訴。
本訴案件受理費10318.08(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159.04元,由原告斗山(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00元(被告孫某某預交),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郎 芳 人民陪審員 范博文 人民陪審員 任雅茹
書記員:孟凡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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