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文運國,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帆(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袁太友(代理權限:同上),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文運林,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姚凱(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01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830元,退回上訴人文運國。
審 判 長 姚仁友 審 判 員 周 鑫 代理審判員 朱玉玲
書記員:趙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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