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何寧
尤婕
管洪義
桑麗(北京博道律師事務所)
于俊強
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迎賓北路75號。
負責人張建忠,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何寧。
委托代理人尤婕。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管洪義。
委托代理人桑麗,北京市博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于俊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建新村市場對面。
負責人郭榮月,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三河支公司)與被上訴人管洪義、于俊強、三河市金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民初字第4117號民事判決。上訴人人保財險三河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次交通事故于2013年4月27日星期六發(fā)生,一審法院依據(jù)勞動合同、事發(fā)前3個月工資、誤工證明,認定誤工費并無不妥,與被上訴人管洪義在星期六接送學生并不矛盾,且上訴人亦未提交證據(jù)支持其主張,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訴人所訴不應支持誤工費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護理費,一審法院根據(jù)傷情,依據(jù)診斷證明,認定護理期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護理期過長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4元,由上訴人人保財險三河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次交通事故于2013年4月27日星期六發(fā)生,一審法院依據(jù)勞動合同、事發(fā)前3個月工資、誤工證明,認定誤工費并無不妥,與被上訴人管洪義在星期六接送學生并不矛盾,且上訴人亦未提交證據(jù)支持其主張,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訴人所訴不應支持誤工費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護理費,一審法院根據(jù)傷情,依據(jù)診斷證明,認定護理期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護理期過長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4元,由上訴人人保財險三河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良健
審判員:張振波
審判員:趙洪亮
書記員: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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