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海軍,湖北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原告操某某與被告蔣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鄂1303民初1047號民事判決,原被告均不服從判決,向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鄂13民終666號民事裁定,一、撤銷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047號民事判決,二、發(fā)回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重審。本案在重審過程中,原告操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操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操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49.50元,由原告操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何克斌 審 判 員 孫兆軍 人民陪審員 馮光學
書記員: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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