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長虹路20號。
負責人:曹莉,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睿,李夢月,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南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金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南漳縣。系楊某某哥哥。
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以下簡稱招商銀行襄陽分行)與被告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招商銀行襄陽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夢月,被告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金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招商銀行襄陽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楊某某清償借款本金124801.03元,及截止2018年2月28日前的利息、罰息、復息合計7626.79元;此后,按年利率10.8315%的標準支付后期利息。2.律師代理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3日,被告楊某某向原告借款30萬元,未按約定還款。截止2018年2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124801.03元及利息、罰息、復息合計7626.79元未還。為此,特訴至法院,請求支持訴請。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3日,原告與被告楊某某簽訂《個人授信協(xié)議》和《個人貸款隨借隨還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向楊某某提供總額30萬元的授信額度,授信期限60個月(2016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1日)。楊某某可以在授信額度內自助借款,隨借隨還,借款期限1年,期限內利息按年利率7.221%執(zhí)行,逾期在年利率的基礎上上浮50%,即年利率10.8315%。合同訂立后,原告向楊某某發(fā)放貸款30萬元,但楊某某未按約定還款。截止2018年2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124801.03元及利息、罰息、復息合計7626.79元未還。為此,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楊某某向原告借款,逾期未款,應當及時清償并按約定支付借款利息。2018年2月28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8315%的標準計算。原告訴請由被告承擔本案律師代理費,無法律依據,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楊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相關訴訟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借款本金124801.03元,及截止2018年2月28日前的利息、罰息、復息合計7626.79元;并以剩余借款本金124801.03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315%的標準支付后期利息。
二、駁回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要求被告楊某某承擔本案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15元,減半收取1507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安文
書記員: 楊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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