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
負責人文行赤,行長。
委托代理人徐桂華、徐志雄,湖北正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雷某某。
被告徐某。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以下簡稱招行武漢分行)與被告雷某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后,依法組成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招行武漢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徐桂華、徐志雄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雷某某、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雷某某與徐某于1997年1月27日登記結婚。2009年6月23日,被告雷某某向原告招行武漢分行申請貸款700000元,被告徐某聲明本人作為借款人的共同債務人,對上述貸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2009年7月14日,被告雷某某與原告招行武漢分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被告雷某某、徐某在合同抵押人處簽名并按了手印,合同約定:被告雷某某(合同中稱借款人、抵押人)向原告招行武漢分行(合同中稱貸款人、抵押權人)貸款金額為700000元,貸款期限360個月,從2009年8月31日至2039年8月31日,貸款年利率為4.2174%,利率調整方式為從每年1月1日開始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最新利率標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貸款人有權對其未償還的貸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執(zhí)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罰息,直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復息,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款;抵押人雷某某、徐某以其購買的位于武漢市江漢區(qū)江漢路181號俊華大廈A座25、26層4室的房屋,作為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賠償金、保險費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的擔保;借款人連續(xù)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已發(fā)放貸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費用,依約定處分抵押物。2010年12月15日,辦理了上述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記,2009年8月31日,原告招行武漢分行依約向被告雷某某發(fā)放了貸款700000元,被告雷某某未按時足額還款。截止2015年4月8日,被告雷某某欠原告招行武漢分行借款本金631010.32元及利息6942.07元(正常利息841.91元、逾期利息6068.45元、復息21.22元、罰息10.49元),共計637960.39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招行武漢分行提交的個人貸款申請表、結婚證、《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協(xié)議》、個人借款借據(jù)、期房抵押證明、貸款附屬信息表等證據(jù)予以證明,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原告招行武漢分行與被告雷某某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原告招行武漢分行依約將貸款發(fā)放給被告雷某某,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被告雷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還款及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徐某與雷某某系夫妻關系,應當按其承諾對上述貸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被告雷某某、徐某經(jīng)本院傳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雷某某、徐某向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償還借款631010.32元;
二、被告雷某某、徐某向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4月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復息、罰息為6942.07元;2015年4月9日以后的利息,以實際下欠借款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雷某某、徐某如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項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則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對被告雷某某、徐某名下位于武漢市江漢區(qū)江漢路181號俊華大廈A座25、26層4室房屋實現(xiàn)抵押權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80元、其他訴訟費320元,共計10500元,由被告雷某某、徐某負擔(該款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已預付,被告雷某某、徐某隨同上述判決款項一并給付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存軍 人民陪審員 梅香蘭 人民陪審員 紀世榮
書記員:胡倩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