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住所地武漢市漢口建設大道518號。
負責人:文行赤,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莊波,
湖北金衛(wèi)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
武漢漢口北信和農貿市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灄口漢口北大道上*號。
法定代表人:鄭應存,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青松,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以下簡稱招行武漢分行)與被告陳某某、
武漢漢口北信和農貿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招行武漢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莊波、被告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青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招行武漢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陳某某立即償還原告招行武漢分行借款本金71147.92元;2、被告陳某某向原告招行武漢分行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含利息、逾期利息、復息及罰息)暫算至2017年7月14日計5258.37元并計算至實際清償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3、被告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承擔保證擔保責任;4、原告招行武漢分行對被告陳某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5、兩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6月25日原告招行武漢分行與被告陳某某、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簽訂了編號為(xxxx)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約定原告招行武漢分行總計給予被告陳某某150000元的購房貸款,貸款期間為2013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5日,逾期還款期間利息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50%并按日計算復息。并約定糾紛解決方法為向授信人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陳某某以武漢市黃陂區(qū)湖北漢口四季美農貿城凍品展示交易廳1層D3-112號房屋作為抵押物。被告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抵押物房地產權證辦妥正式抵押登記并將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他項權證交貸款人保管之日止。2016年6月28日,該筆貸款開始逾期,截至2017年7月14日,尚欠貸款本金71147.92元,逾期利息5258.37元。原告招行武漢分行認為各方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均合法有效。各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被告陳某某貸款逾期,各被告應承擔違約的不利責任。故原告招行武漢分行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陳某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辯稱《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第三十三條為格式條款,該條款應當無效;原告招行武漢分行應先就抵押物行使債權,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承擔責任;訴訟費應由被告陳某某承擔;利息請法院依法核實。
原告招行武漢分行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武漢市期房抵押證明》、《貸款申請表》、招商銀行個人貸款借款借據、貸款附屬信息、貸款關鍵信息、額度列表、身份材料、被告陳某某婚姻狀況相關材料、工商信息等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上述除《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外的證據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被告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提出《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中第三十三條為格式合同,應當認定無效的意見,本院不予認可,故對上述《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本院審查核實的證據,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2013年6月5日,被告陳某某向原告招行武漢分行提交貸款申請表申請購房借款。2013年6月25日,原告招行武漢分行與被告陳某某、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陳某某向原告招行武漢分行借款150000元,貸款期限為60個月,即從2013年6月25日起到2018年6月25日止,具體貸款金額、貸款期限以借款借據為準;本合同執(zhí)行利率以國家公布的貸款基準年利率6.4%為基礎上浮10%,即為年利率7.04%,實際執(zhí)行利率以借款借據為準;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國家調整貸款利率的,本合同執(zhí)行利率按固定日調整方式進行調整;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貸款人有權對其未償還的貸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執(zhí)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計收罰息,直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復息;被告陳某某以所購房屋提供抵押擔保;被告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抵押物之房地產權證辦妥正式抵押登記,并將房地產權證或/和房地產他項權證交由貸款人保管之日止;借款人出現連續(xù)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等任一違約事件,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發(fā)放貸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費用;要求保證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所欠的全部債務。
2013年9月2日,雙方就抵押房屋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編號為武房期黃字第××號的《武漢市期房抵押證明》,證明中載明的期房種類為預購商品房。
2013年6月28日,原告招行武漢分行向被告陳某某發(fā)放借款150000元,借款借據載明,期限為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貸款執(zhí)行年利率7.04%。被告陳某某在償還部分借款本息后未再按約還款,截止2017年7月14日,尚欠原告招行武漢分行借款本金71147.92元,利息(含罰息、復息)5258.37元。
本院認為,上述《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招行武漢分行已依約發(fā)放了借款,被告陳某某未依約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向原告招行武漢分行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故原告招行武漢分行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罰息、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中雖約定被告陳某某以所購房屋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雙方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武漢市期房抵押證明》是預告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即抵押權預告登記所登記的并非現實的抵押權,而是將來發(fā)生抵押權變動的請求權。現原告招行武漢分行雖已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權預告登記,但該登記并非抵押權登記,原告招行武漢分行不能基于抵押權預告登記主張對案涉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故原告招行武漢分行主張對抵押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為案涉?zhèn)鶆仗峁┻B帶責任保證,在被告陳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原告招行武漢分行主張被告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與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某某追償。被告漢口北信和農貿公司辯稱《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第三十三條系無效條款;只承擔抵押不足部分的保證責任及訴訟費只由被告陳某某承擔的抗辯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償還借款本金71147.92元;
二、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支付借款利息(含罰息、復息)(截止2017年7月14日的利息5258.37元;此后的利息以實際所欠借款金額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
武漢漢口北信和農貿市場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
武漢漢口北信和農貿市場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某某追償;
四、駁回原告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0.16元,由被告陳某某、
武漢漢口北信和農貿市場有限公司共同負擔(此款原告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已預付法院,被告陳某某、
武漢漢口北信和農貿市場有限公司隨同上述判決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鄭曉麗
人民陪審員 錢道斌
人民陪審員 楊世安
書記員: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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