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3號。負責人張釗,系分行行長。委托代理人屈榮,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被申請人伍早會。被申請人宜昌楚某某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崗區(qū)漢宜村5-27號。法定代表人洪昌龍,該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與被申請人伍早會、宜昌楚某某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伍早會、宜昌楚某某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45萬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當價值的財產。申請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伍早會、宜昌楚某某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45萬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當價值的財產。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劉洪斌
書記員:李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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