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拓某威爾(北京)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仙江,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京玉,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珅輝(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qū)。
法定代表人:翁雪楠。
原告拓某威爾(北京)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珅輝(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拓某威爾(北京)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拓某威爾(北京)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于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拓某威爾(北京)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227元,保全費2,238元,合計訴訟費5,465元,由拓某威爾(北京)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自行負擔。
審判員:顧亞安
書記員: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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