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撫寧縣順發(fā)客運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李振雨,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強,
河北永和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張友林,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慶萍,河北九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帥師,河北九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
撫寧縣順發(fā)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寧順發(fā)客運公司)與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秦皇島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撫寧順發(fā)客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強、被告人保秦皇島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慶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撫寧順發(fā)客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26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所有的×××普通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三者保險,保險期限為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在2018年1月11日16時30分,原告的車輛×××中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青樂線(撫寧鎮(zhèn)程各莊村路口南)68公里處,與孫暢(已故)駕駛的×××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孫暢當場死亡,此事故經交警隊認定,孫暢承擔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和車輛的被保險人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及法律的規(guī)定對孫暢的近親屬進行了賠償?,F(xiàn)今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特起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人保秦皇島分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26萬元沒有相應的依據(jù),我方承保車輛在該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原告應當將按照法律規(guī)定依法賠償?shù)慕痤~乘以30%后的金額作為要求賠償?shù)臄?shù)額,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第二十六條第十項的規(guī)定,精神撫慰金不屬于商業(yè)保險賠償范圍,26萬元中包含精神損失費應將該費用扣除。原告主張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死者只有近親屬父母,但是年齡未達到需要撫養(yǎng)的年齡,所以死者沒有被扶養(yǎng)人,原告計算42萬多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明顯沒有依據(jù)。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號牌號碼為×××號中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系原告撫寧順發(fā)客運公司,該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和機動車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0元),均約定保險期間從2017年10月11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10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原告。2018年1月11日16時30分許,孫暢駕駛×××號小型轎車沿青樂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青樂線(秦皇島市××區(qū)處,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行駛的張守順駕駛的×××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孫暢當場死亡。經秦皇島市公安局撫寧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次事故中孫暢承擔主要責任,張守順承擔次要責任。2018年9月25日,原告撫寧順發(fā)客運公司(甲方)與孫暢父母孫國慶、楊小松(乙方)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1、甲方作為×××車輛所有人一次性賠償乙方因孫暢的死亡補、喪葬費、處理事故誤工費、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60000(貳拾陸萬元整)。2、此協(xié)議生效后,雙方互不干擾。乙方不再享有依據(jù)交通事故因獲得×××車輛的強制險和商業(yè)險的賠償款,此賠償款由甲方享有?!蓖眨鎸⑸鲜鲑r償款給付孫暢父母。
另查明,死者孫暢父母均系農業(yè)戶口,父親孫國慶****年**月**日出生,母親楊小松****年**月**日出生。
再查明,原告已賠償?shù)?60000元款項中,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原告在訴訟中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在被告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保險單、事故認定書、死亡證明、戶口頁、收條、協(xié)議書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一、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原告
撫寧縣順發(fā)客運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173675.9元;
二、駁回原告
撫寧縣順發(fā)客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00.0元,減半收取計2,600.0元,由原告負擔713元,由被告負擔18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痢痢撂栜囋诒桓嫣幫侗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原告已賠付給第三者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后,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財保六安市分公司與李福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請示的復函》([2008]民一他字第25號復函)的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資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進行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資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痹搹秃跋嚓P司法解釋均未排除被保險人的此項選擇權,原告作為被保險人有權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但與當事人的死亡傷殘等級相關聯(lián)。本案中,原告主張3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已付三者的260000元賠償款系和解協(xié)議賠款,被告亦主張對保險責任范圍以及賠償數(shù)額重新核定,本院予以準許。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孫暢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認定為:1、喪葬費32633元,2、死亡賠償金257620元,3、處理事故交通、誤工費本院酌定2000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孫暢的被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及無生活來源的相應證據(jù),故本院對原告主張已賠付三者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由被告承擔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已賠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死亡賠償金(80000元)共計110000元;因交通事故原告負次要責任,故被告按照30%的責任比例賠償為宜,被告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已賠付的款項共計63675.9元【死亡賠償金177620元(257620元-80000元)+喪葬費(32633元)+交通、誤工費(2000)】×30%,以上共計173675.9元,應由被告支付原告。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員 董越強
書記員: 崔琬然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