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燁,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石某某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北外環(huán)東路10號。
法定代表人:王紀剛。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橋東支公司和平營業(yè)部。住所地:石某某市中華北大街370號北郡樓盤A區(qū)3號。
負責人:袁衛(wèi)忠,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保棟,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彥梅。
原告折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石某某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誠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橋東支公司和平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中國人保公司)、吳彥梅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武智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燁,被告中國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保棟到庭參加本案訴訟,被告劉某某、致誠公司、吳彥梅未到庭參加本案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邢文才駕駛冀A×××××號重型自卸貨車沿京贊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鹿泉區(qū)與靈壽縣交界處南側時,與同向在前臨時停車的被告劉某某駕駛的冀A×××××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后冀A×××××號車又與同向在前于東明駕駛的冀A×××××號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經鹿泉區(qū)交警大隊認定,邢文才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于東明無責任。冀A×××××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系致誠公司,實際車主為吳彥梅,該車輛在中國人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折某某系冀A×××××號重型自卸貨車車主。冀A×××××號重型自卸貨車車輛損失經鑒定為250000元,原告支付公估費15000元,施救費6000元。原告折某某放棄對吳彥梅應賠償損失的主張。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鹿泉區(qū)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被告中國人保公司在承保事故車輛保險責任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50000-2000)元×30%+2000=76400元,施救費6000元×30%=1800元,共計78200元。原告放棄對被告吳彥梅的賠償主張,這是原告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認可。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橋東支公司和平營業(yè)部賠償原告折某某損失78200元。
上述內容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8元減半收取934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武智勇
書記員:霍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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