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鴻泰百川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雙灤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803567351872C。
法定代表人:孟竑偉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海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某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現住承某市雙灤區(qū)。系該公司職員。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承某市寬城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紀君華,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承某鴻泰百川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承某鴻泰百川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承某鴻泰百川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承某鴻泰百川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5019.82元,減半收取2509.91元,由原告承某鴻泰百川工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曾暉
書記員: 任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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