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承某高某某馮營子鎮(zhèn)三道灣村第二村民小組,住所地:承某市高某某馮營子鎮(zhèn)三道灣村。負責人:尹占軍,職務:組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一潔,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承某市高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翔,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承某高某某馮營子鎮(zhèn)三道灣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承某市高某某馮營子鎮(zhèn)三道灣村。法定代表人:張中,職務:村主任。上訴人承某高某某馮營子鎮(zhèn)三道灣村第二村民小組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及原審被告承某高某某馮營子鎮(zhèn)三道灣村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53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給付被上訴人征地補償款86481.30元義務。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原為上訴人小組村民,后出嫁到外村,戶籍和承包地仍在上訴人小組。2009年承某市政府征收上訴人組內土地,上訴人在制定征地款分配方案的時候召開全體村民會議,針對有地有戶口的10分,沒地有戶口的6分,有地、戶口取走的和死亡的4分三種情況,會議直接通過確認。該分配方案是村民民主自治的體現(xiàn),合法有效,依法應予執(zhí)行。一審法院在沒有查清真實有效的分配方案的情況下,依據(jù)被上訴人提供的虛假的“簽字單”認定案件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己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的規(guī)定,判決被上訴人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相應份額”,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李某某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健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向原告發(fā)放征地補償款人民幣86481.30元及利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李某某為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村民,后其出嫁到外村,戶籍及承包地仍在被告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2009年承某市政府征收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部分土地,其中包括第二村民小組土地。被告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制定了三道灣村征地款分配方案,規(guī)定“在本村農業(yè)戶口有承包地的得10分,2009年2月10日前死亡和結婚遷出戶口的,有承包地的得4分,2009年2月10日前合法結婚的,戶口已遷入本村沒有承包地的得6分……”,被告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制定組內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規(guī)定“按10分制進行分配,有地有戶口的得10分,有地無戶口的得4分,有戶口無地的得6分”。另查明,應分得征地補償款144135.50元,被告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以原告為出嫁女為由按4分標準向其發(fā)放征地補償款57654.20元。一審法院認為,2009年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部分土地被征占后,針對該次征地補償款的分配,被告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制定了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被告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三村民小組以村民委員會的分配方案為指導并經本組村民戶代表研究作出本組分配方案。原告情形包含在村、組制定的分配方案10分標準的范疇內,應享有征地補償款144135.50元,原告已領取57654.20元,對于其余份額的征地補償款86481.30元,被告承某市高某某三道灣村第二村民小組應予給付。被告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并非本案中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主體,其不應承擔給付責任。綜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征地補償款86481.30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提交三道灣村2組征地款定分表一份,擬證明村民會議確定姑娘出嫁有戶口有地的是4分。被上訴人李某某質證意見為,該證據(jù)不是統(tǒng)一開會記錄只是核對表,不代表小組的會議決議,并且其沒有簽字,對案件沒有證明力。上訴人李某某提交村委會證明一份,擬證明被上訴人李某某戶口未有遷移,其符合10分的分配方案。上訴人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質證意見為,對證明的效力不予認可。經對上述證據(jù)質證認為該組證據(jù)不屬于二審新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相應的證據(jù)在卷佐證,依法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上訴人李某某應否分得涉案征地補償款86481.30元。2009年承某市人民政府征收上訴人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及原審被告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部分土地,原審被告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制定的三道灣村征地款分配方案明確規(guī)定:“在本村農業(yè)戶口有承包地的得10分,2009年2月10日前死亡和結婚遷出戶口的,有承包地的得4分,2009年2月10日前合法結婚的,戶口已遷入本村沒有承包地的得6分……”,上訴人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依據(jù)上述征地補償方案,制定組內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規(guī)定:“按10分制進行分配,有地有戶口的得10分,有地無戶口的得4分,有戶口無地的得6分”。被上訴人李某某戶籍所在地為承某××新區(qū)馮營子??××村第二村民小組,其亦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上訴人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對此事實無異議。雖然被上訴人李某某出嫁,但其戶籍并沒有遷出,其在上訴人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被上訴人李某某請求按照上述分配方案10分標準獲得征地補償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按10分標準再給付被上訴人李某某土地補償款86481.30元(10分標準為144135.50元,李某某按4分標準已領取57654.20元,144135.50元-57654.20元=86481.30元。),符合上訴人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分配方案。綜上所述,上訴人承某××新區(qū)馮營子鎮(zhèn)××村第二村民小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962.00元,由上訴人承某高某某馮營子鎮(zhèn)三道灣村第二村民小組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付相如
代理審判員 王立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書記員李云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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