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承某昊源電力承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雙橋區(qū)新華路北10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80274017150XT。法定代表人:胡海東,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慧女,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承某市恒信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南園桃溝村紫塞桃園A2幢8層801-814。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802774407592C。法定代表人:王洪毆,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浩,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樹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豐寧滿族自治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永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豐寧滿族自治縣。原審被告:河北豐寧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豐寧滿族自治縣大閣鎮(zhèn)寧豐路甲32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826072084274A。法定代表人:梅春曉,經(jīng)理。
上訴人承某昊源電力承裝集團有限公司、承某市恒信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何永田、王樹俠、原審被告河北豐寧建投新能源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7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據(jù)以定案的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報告的鑒定程序存在瑕疵,且沒有對林木損毀的因果關系及損毀的程度進行鑒定,導致原判基本事實認定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721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承某市恒信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承某昊源電力承裝集團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8334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潘洪泉
審判員 王毓蘭
審判員 朱彥兵
書記員: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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