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第十六中學
王釗(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
于某某
原告承德市第十六中學,住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董景利,職務校長。
委托代理人王釗,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某(茂源旅館業(yè)主),住河北省承德市。
原告承德市第十六中學與被告于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平等協(xié)商,于2012年2月20日自愿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按上述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按合同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給被告,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按期交納租賃費及水、電費。租賃期間,經原、被告協(xié)商,原告自愿將租賃期限延長至2015年10月15日止,原告請求被告租期內搬出所承租的房屋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原告承德市第十六中學房屋租金80500.00元。
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原告承德市第十六中學截止到2015年3月18日的水、電費41120.7元。
三、被告于某某2015年10月15日前搬出承租原告承德市第十六中學的房屋。
如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273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平等協(xié)商,于2012年2月20日自愿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按上述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按合同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給被告,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按期交納租賃費及水、電費。租賃期間,經原、被告協(xié)商,原告自愿將租賃期限延長至2015年10月15日止,原告請求被告租期內搬出所承租的房屋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原告承德市第十六中學房屋租金80500.00元。
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原告承德市第十六中學截止到2015年3月18日的水、電費41120.7元。
三、被告于某某2015年10月15日前搬出承租原告承德市第十六中學的房屋。
如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2730.0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張明華
審判員:黃淑華
審判員:劉春艷
書記員:劉土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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