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車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艷芳,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海飛,男,河北建興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家口市宣化縣。
被告:付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區(qū)。
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負責人:程國軍,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石家莊市。
委托代理人:郭越紅,女,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任大勇,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趙某某、付永平、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付永平申請追加了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為被告。由審判員葛華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飛、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大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付永平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訴稱,2018年4月13日10時20分許,被告趙某某駕駛被告付永平所有的晉B×××××晉B×××××號半掛車由東向西行駛至457縣道39公里200米(現(xiàn)313省道39KM+200M)處時與劉黎明駕駛的原告所有的冀H×××××號大型客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受損。此次事故經懷來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趙某某負全部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懷來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停運損失34400元。
被告趙某某、付永平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書面材料。
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辯稱,被告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主車100萬元、掛車5萬元。保險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負責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13日10時20分,被告趙某某駕駛被告付永平所有的晉B×××××晉B×××××號半掛車由東向西行駛至457縣道39公里200米(現(xiàn)313省道39KM+200M)處超車時,與前方同向行駛左轉彎劉黎明駕駛的原告所有的冀H×××××號大型客車相撞后,雙方車輛駛入孫清家耕地中,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劉黎明及冀H×××××號大型客車乘車人楊鳳杰、叢樹賢、周樹芬、閆淑華受傷,孫清家的耕地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懷來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趙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黎明、楊鳳杰、叢樹賢、周樹芬、閆淑華、孫清無責任。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車輛停運損失經張家口佳力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結論為:本次評估標的冀H×××××金龍牌KLQ67960大型普通客車停運損失為:經市場調查,當?shù)赝惪杀冗\輸市場運營中平均收入每天為:¥800元。原告花費評估費4000元。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停運損失共計34400元。
另查明,晉B×××××晉B×××××號半掛車在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yè)三者險(主車100萬元,掛車5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運輸證復印件、被告車輛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單復印件、修理證明、修理廠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評估報告、評估費票據(jù)。
本院認為:一、本次交通事故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及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本院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有證據(jù)相佐證,本院予以支持修理期間的停運損失。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辯稱的間接損失不負責賠償,并向法庭提供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相佐證,本院予以采納。二、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停運損失,結合相關證據(jù)計算為: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車有限責任公司⑴評估費4000元⑵停運損失27200元(800元天×34天),以上計31200元。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付永平賠償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車有限責任公司312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元,由被告付永平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葛華
書記員: 郭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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