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秀茹
蘇磊(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
楊燕民
楊衡
楊新民
左某某
王龍新(河北德匯律師事務所)
燕趙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原告衡秀茹,公民身份號碼×××,住河北省承德市。
原告楊燕民,公民身份號碼×××,住河北省承德市。
原告楊衡,公民身份號碼×××,住河北省承德市。
原告楊新民,公民身份號碼×××,住河北省承德市。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蘇磊,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左某某,公民身份號碼×××,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縣。
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jīng)承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承德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現(xiàn)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王龍新,河北德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燕趙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區(qū)科技大廈附樓一層大廳、主樓10層。
法定代表人胡曉松,職務經(jīng)理。
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承雙橋檢公訴刑訴[2016]3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楊某某的親屬衡秀茹、楊燕民、楊衡、楊新民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衡秀茹、楊燕民、楊衡、楊新民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衡秀茹、楊燕民、楊衡、楊新民申請撤回對被告左某某、被告燕趙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附帶民事起訴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衡秀茹、楊燕民、楊衡、楊新民撤回對被告左某某、被告燕趙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衡秀茹、楊燕民、楊衡、楊新民申請撤回對被告左某某、被告燕趙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附帶民事起訴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衡秀茹、楊燕民、楊衡、楊新民撤回對被告左某某、被告燕趙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訴。
審判長:鄧立靖
書記員:安伯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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