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承德縣六溝鎮(zhèn)北平臺村二組。
負責人:劉興,組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海江,河北華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漢族,農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偉,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承德縣六溝鎮(zhèn)北平臺村二組因與被上訴人趙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32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承德縣六溝鎮(zhèn)北平臺村二組負責人劉興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海江、被上訴人趙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1997年3月20日簽訂的調解書明確約定了,果樹合同到期和土地承包合同到期重新調整土地時,按照縣委、縣政府文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如果果樹合同到期土地不調整時,果樹戶不再交承包費,視作該戶承包的土地。1999年第二輪土地承包開始后,被上訴人趙某某家人口依然是四口人,上訴人承德縣六溝鎮(zhèn)北平臺村二組對被上訴人趙某某的原承包的果樹土地沒有進行調整,被上訴人趙某某一直經營管理八畝地果園處的土地至被政府征占,雙方無爭議。依照雙方簽訂的調解書約定,八畝地果樹承包合同中的土地應視為被上訴人趙某某戶第二輪承包土地,被上訴人趙某某對該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綜上,承德縣六溝鎮(zhèn)北平臺村二組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于相成
審判員 鄧立波
審判員 陳建民
書記員: 郭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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