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承某博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鳳喜,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承某市文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義文,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廷珍,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承某博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堃公司)與被申請人承某市文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博堃公司、文某公司均不服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1)雙橋民初字第29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作出(2015)承民終字第00688號民事判決,博堃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冀民申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將本案指令本院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再審申請人博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玉杰,被申請人文某公司法人王義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廷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雙橋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2011年5月15日16時17分許,承某市開發(fā)區(qū)某某鋼材經銷處辦公用房發(fā)生火災。火災燒毀承某市開發(fā)區(qū)某某鋼材經銷處辦公用房及室內辦公生活用品等,文某公司庫房及汽車配件等,博堃公司倉庫及室內辦公生活用品等,過火面積約150平方米。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的承公消火認字﹝2011﹞第0004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此起火災起火部位位于承某市開發(fā)區(qū)某某鋼材經銷處辦公用房由東向西第二間房屋北墻所處的局部空間范圍,因北墻外側上方電纜線故障引發(fā)墻體泡沫板起火發(fā)生火災。災害成因為:1、彩鋼瓦建筑用房耐火等級低,加速火勢蔓延;2、起火部位堆放輪胎、衣柜、床墊等易燃可燃物品,加速火勢蔓延。同時查明,發(fā)生故障的電纜線為被告所有。
2011年9月15日,被告以不服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對此次火災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已提起行政訴訟為由,申請本案中止訴訟,當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訴訟。后被告提起的行政訴訟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2013年7月29日,本案恢復審理。2014年3月25日,本院委托承某市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對原告因此次火災受到的損失進行鑒定,因鑒定標的滅失,鑒定機構無法進行準確的價格鑒定,2014年11月26日,承某市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退回委托。
雙橋法院認為:因發(fā)生故障的電纜線為被告所有,故原告因火災所受到的損失應由被告賠償。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確認被告需賠償原告火災損失4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承某市文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承某博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4萬元。二、駁回原告承某博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00.00元,由原告負擔3350.00元,由被告負擔3350.00元。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另查明,㈠2011年6月10日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承公消火認字[2011]第0004號火災事故認定書主要載明:“現(xiàn)查明,起火原因為此起火部位位于某某鋼材市場經銷處辦公用房由東向西第二間房屋北墻所處的局部空間范圍,起火原因為:某某鋼材市場經銷處辦公用房第二間房屋北墻外側上方電纜線故障引發(fā)墻體泡沫板起火發(fā)生火災。經分析,災害成因為1、彩鋼瓦建筑用房耐火等級低,加速火勢蔓延;2、起火部位處堆放輪胎、衣柜、床墊等可燃物品,加速火勢蔓延?!?br/>㈡2011年7月25日河北省公安消防總隊冀公消火復字(2011)第02號火災事故認定復核書主要載明:“承某市文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你(單位)提出的承某市某某鋼材市場經銷處‘5.15’火災事故認定復核申請,經審查,根據(jù)《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以下復核結論:原火災事故認定主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認定正確,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br/>㈢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依據(jù)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的鑒定申請,出具了2份技術鑒定報告,報告編號SY2011110號技術鑒定報告主要載明:
“送檢樣品名稱①東側一號導線。②東側往西房后3.5米處熔珠。③房后3.5米處向西延伸的導線。④房后3.5米處鐵皮上殘存的熔珠。
使用標準GB/16840.1-2008《電氣火災痕跡物證技術鑒定方法第一部分:宏觀法》,GB/16840.4-1997《電氣火災原因技術鑒定方法第四部分:金相法》。
鑒定結論載明:對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送檢的承某市文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某某鋼材市場經銷處、承某博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庫房火災現(xiàn)場殘留物(見照片1)進行了檢查,對送檢標注為①東側一號導線上的熔痕樣品(編號為1-1#、1-2#、1-3#、1-4#、1-5#、1-6#見照片2、3)、②東側往西房后3.5米處熔珠樣品((編號為2#,見照片4)、③房后3.5米處向西延伸的導線上熔痕樣品(編號為3#見照片5)和④房后3.5米處鐵皮上殘存的熔珠樣品(編號為4#見照片6)進行了技術鑒定,其結果如下:經金相分析,送檢的1-1#、1-2#、1-3#、1-4#、1-5#熔痕為二次短路熔痕(見照片7、8、9、10、11);1-6#熔痕為電熱作用形成的熔痕(見照片12);2#和4號#熔珠(均為若干枚)均為火燒熔珠(各附其中一枚的金相組織照片,見照片13、15);3#熔痕為火燒熔痕(見圖片14)?!?br/>報告編號SY2011120號技術鑒定報告主要載明:送檢樣品名稱①某某鋼材市場經銷處后側起火部位下方地面。②殘留物中水洗熔珠2粒。
使用標準GB/16840.1-2008《電氣火災痕跡物證技術鑒定方法第一部分:宏觀法》,GB/16840.4-1997《電氣火災原因技術鑒定方法第四部分:金相法》。
鑒定結論載明:對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送檢的承某市文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某某鋼材市場經銷處、承某博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庫房火災現(xiàn)場殘留物(見照片1)進行了檢查,對送檢標注為①某某鋼材市場經銷處后側起火部位下方地面殘留物中水洗熔珠2粒樣品(編號為1#、2#,見照片2)。進行了技術鑒定,其結果如下:經金相分析,送檢的1#和2#熔珠為火燒熔珠(見照片3、4)。
㈣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文件[鑒定中心(2012)02號]關于《承某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關于解答鑒定報告問題的函》的回復主要在明:
1、第SY2011110號技術鑒定報告中所述,金相分析為送檢的1-1#、1-2#、1-3#、1-4#和1-5#熔痕均為二次短路熔痕(見照片7、8、9、10、11)。
2、問題①:是否是二次短路熔痕系銅鋁導線帶電,在外界火焰或高溫作用下,導致絕緣層失效發(fā)生短路后殘留的痕跡?問題②:二次短路熔痕與一次短路熔痕的概念,他們之間的關系是什么?
問題①②答:一次短路熔痕定義為“銅鋁導線因自身故障于火災發(fā)生之前形成的短路熔化痕跡;”二次短路熔痕定義為“銅鋁導線帶電,在外界火焰或高溫作用下,導致絕緣層失效發(fā)生短路后殘留的痕跡?!?br/>3、第SY2011110號技術鑒定報告中所述2#和4號#熔珠(均為若干枚)均為火燒熔珠(各附其中一枚的金相組織照片,見照片13、15);3#熔痕為火燒熔痕(見圖片14)。”第SY2011110號技術鑒定報告中所述,金相分析為送檢的1#和2#熔珠為火燒熔珠(見照片3、4)。
問題③:兩次鑒定報告提到的火燒熔痕的概念是什么?
問題③答:火燒熔痕為“銅鋁導線在外界火焰高溫作用下形成的痕跡。”
4、第SY2011110號技術鑒定報告中所述,1-6#熔痕為電熱作用形成的熔痕(見照片12)。貴單位主任邸曼等專家在《公安部中國金相分析網》發(fā)表的《高壓鋁導線熔痕物證鑒別及引起火災可能性的探討》論文中論述,電熱熔痕分為火災前電熱作用形成的熔痕(一次熔痕),火災后電熱作用形成的熔痕(二次熔痕)。
問題④:電熱作用熔痕是否分為火災前電熱作用形成的熔痕(一次熔痕),火災后電熱作用形成的熔痕(二次熔痕)。這兩個概念是什么?
問題④答:電熱作用形成的熔痕包括漏電熔痕、電作用形成局部過熱熔痕、帶電體與不同電位的其他金屬接觸熔痕等。
問題⑤:火災前電熱作用形成的熔痕(一次熔痕),火災后電熱作用形成的熔痕(二次熔痕),他們之間的關系是什么?
問題⑤答:一種是因自身故障于火災發(fā)生之前形成的熔化痕跡;一種是帶電體在外界火焰或高溫作用下,絕緣層失效形成的熔化痕跡。
問題⑥:鑒定結論認定的是二次短路熔痕,在火災現(xiàn)場只有一條電纜線,一個起火點的情況下,即相對應的電熱作用熔痕是否應當為二次熔痕?
問題⑥答:物證鑒定結果只對送檢樣品負責,不對火災現(xiàn)場進行分析。
㈤、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對火災現(xiàn)場部分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主要載明:
①2011年5月16日14時對張某某(某某鋼材市場經銷處員工)的詢問筆錄主要載明“問:你在什么單位上班?答:我在某某鋼材市場經銷處上班,經銷處是我爸(張甲某)開的。問:著火的時候你在做什么?答:我在玩電腦呢。問:怎么知道著火的?答:想給小狗弄點水喝,聞到了膠皮味,我就出去了,瞅見東邊第二間房冒煙,然后把房子東側的閘給拉了,儲某某把廚房的煤氣罐給搬出來了,把我媽住的這個屋由東向西第二間)的保險柜搬出來了。問:廚房有幾個煤氣罐,搬出幾個?答:有兩個,把用的那個給搬出來了,剩下的也不知道有沒有氣,沒有搬出來。問:你聞到膠皮味的時候電腦還有電嗎?答:有電,電腦是臺式電腦。問:著火時電纜的情況如何?答:電纜是好的,電閘也是好的。問:你認為是怎么著的?答;房北電纜線引起的。”
②2011年5月16日15時對儲某某(某某鋼材市場經銷處鋼筋制作工人)的詢問筆錄主要載明“問:著火的時候你在做什么?我在車間(著火房間南側)裝車,看見廚房與(我們老板的房間(東側第一間和第二間)之間的房后冒煙,先報了119火警,然后去廚房搬的煤氣罐,我進去搬的,靠近廚房北側的煤氣罐,看見廚房冒煙很濃,進去是悟著濕毛巾的,廚房的西北角有火苗,煤氣罐的所料管有火,抱出來之后把管的火用水澆滅了,煤氣罐的閥門是關閉,沒有往外漏氣,抱出來的時候里面有氣,還有一個煤氣罐沒抱出來,他靠近房間的東南角處,當時也沒注意。問:你發(fā)現(xiàn)著火的時候工地有作業(yè)的嗎?答:有正在制作鋼筋套子的,著火時這邊沒有斷電,發(fā)現(xiàn)起火后把機器全部關了,張某某去把閘合上了,在這之前機器運行正常。問:你認為是怎么著的?答:我們老板的房和廚房北側電纜線電擊打火引著的,聽說去年就這么著過一次?!?br/>③2011年5月16日對武某某(文某公司修理工)的詢問主要載明“問:你是怎么知道著火的?答:昨天我正在焊擋泥板呢,王甲某告訴我說著火了,拿滅火器去救去,我拿了兩個滅火器上某某鋼材經銷處由東向西第二個屋滅火,看見里面火很大,站在門口噴的,火噴出來以后,我就離開了。問:通知你著火時有電嗎?答:我正在焊著呢,當時也沒有停電,我們用電是從某某鋼材經銷處東側房間東面電閘直接接的電線,電線從整排房間的北側房檐沿經過?!?br/>④2011年5月20日對趙某某(文某公司校泵工人)的詢問筆錄主要載明“問:5月15日發(fā)生大火你知道嗎?答:知道,我在屋子里看電視,聽見有人喊“著火了”,我出來發(fā)現(xiàn)著火了。問:當時聽見喊著火時,你電視正常播放嗎?答:是正常播放當時正在調臺,具體演什么給忘了,可能是中央一臺,到著火后電視電源我一直沒顧上關,后來我進屋搬了些配件?!?br/>⑤2011年5月15日至25日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的“火災現(xiàn)場勘查筆錄”中載明,勘查情況共分環(huán)境勘查、初步勘查、細項勘查、專項勘查四個部分。在“細項勘查”廚房內現(xiàn)場勘查情況中沒有煤氣罐的記載。
本院認為,通過本案的審理,對本院作出的(2012)承行終字第113號行政裁定書,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依據(jù)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的鑒定申請,出具的2份技術鑒定報告書(報告編號SY2011110號技術鑒定和報告編號SY2011120號技術鑒定報告),以及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文件[鑒定中心(2012)02號]關于《承某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關于解答鑒定報告問題的函》的回復,予以確認。
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文件[鑒定中心(2012)02號]關于《承某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關于解答鑒定報告問題的函》的回復中明確了:一次短路熔痕定義為“銅鋁導線因自身故障于火災發(fā)生之前形成的短路熔化痕跡;”二次短路熔痕定義為“銅鋁導線帶電,在外界火焰或高溫作用下,導致絕緣層失效發(fā)生短路后殘留的痕跡?!眳⒄丈鲜鲆淮味搪啡酆鄣亩x和二次短路熔痕定義,本案中,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送檢的承某市文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某某鋼材市場經銷處、承某博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庫房火災現(xiàn)場殘留物,經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均為二次短路熔痕,證明送檢的材料不是銅鋁導線因自身故障于火災發(fā)生之前形成的短路熔化痕跡,而是發(fā)生火災后銅鋁導線帶電,在外界火焰或高溫作用下,導致絕緣層失效發(fā)生短路后殘留的痕跡。
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①對張某某(某某鋼材市場經銷處員工)的詢問筆錄主要證明,在著火時沒有斷電,在著火部位的室內有兩個煤氣罐。②對儲某某(某某鋼材市場經銷處鋼筋制作工人)的詢問筆錄主要證明,儲某某在著火部位的室內抱出來一個煤氣罐,還有另外一個煤氣罐沒抱出來。③對武某某(文某公司修理工)的詢問主要證明,武某某在著火時正使用電焊焊擋泥板,沒有停電。④對趙某某(文某公司校泵工人)的詢問筆錄主要證明,著火時電視電源有電,正在屋子里看電視。
關于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火災原因認定書的效力問題,雖然是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的,但其不是確認民事責任和義務的依據(jù),其在民事訴訟中只能是人民法院審查證據(jù)。本案中,2011年5月15日至25日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的“火災現(xiàn)場勘查筆錄”中勘查情況共分為環(huán)境勘查、初步勘查、細項勘查、專項勘查四個部分。在細項勘查“廚房內現(xiàn)場勘查情況”中,對于因火災燒毀的有關物品名稱,進行了詳細登記和載明,但對于廚房內有可能引起火災的煤氣罐卻沒有登記和載明,也沒有對引起火災是否與煤氣罐有因果關系的分析意見,更沒有參考自己對現(xiàn)場目擊證人作的詢問筆錄,即作出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該火災事故認定在遺漏了主要證據(jù),未參考現(xiàn)場目擊證人詢問筆錄的情況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存在較大的瑕疵,且火災事故認定書與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2份技術鑒定報告相悖,故河北省公安消防總隊維持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火災事故認定結論,本院不作為證據(jù)采信。原審法院依據(jù)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判決文某公司賠償博堃公司因火災受到的損失證據(jù)不足。上訴人文某公司關于火災原因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上訴人博堃公司請求文某公司賠償損失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jù)火災現(xiàn)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jù)?!蔽哪彻疽虼舜位馂奶崞鸬男姓V訟,二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了“火災事故認定意見,其本身并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故本案民事訴訟不受本院駁回文某公司行政訴訟上訴請求的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撤銷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1)雙橋民初字第2980號民事判決;二、駁回上訴人承某博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請求承某市文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博堃公司申請再審理由與上訴理由相同,本案侵權事實所依據(jù)的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所作出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起火原因為:此起火災起火部位位于承某市開發(fā)區(qū)某某鋼材經銷處辦公用房由東向西第二間房屋北墻所處的局部空間范圍,因北墻外側上方電纜線故障引發(fā)墻體泡沫板起火發(fā)生火災。災害成因為:1、彩鋼瓦建筑用房耐火等級低,加速火勢蔓延;2、起火部位堆放輪胎、衣柜、床墊等易燃可燃物品,加速火勢蔓延。同時查明,發(fā)生故障的電纜線為被申請人所有。二審判決認定火災成因與被申請人無關,不應賠償我公司損失證據(jù)不足。不僅如此,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確定過火面積約150平方米,實際面積為168平方米,光彩鋼房一項損失就達60000余元,這是市場的平均價格,不包括基礎、墊層以及恢復重建的停工損失。168平米房間中堆放物品價值30萬元,加之房屋損失不少于36萬元,原一審判決僅憑主觀判斷確定出來的賠償數(shù)額尚不夠恢復原狀重建房屋的損失,認定損失數(shù)額過低。綜上,我公司請求判令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此次火災全部責任并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36萬元。
被申請人文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的承公消火認字【2011】第0004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電纜故障引發(fā)與科學結論不符,與客觀事實不符。其沒有采納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第SY2011110號技術鑒定報告和第SY2011120號技術鑒定報告中此次事故“非一次短路熔痕,即導線因自身故障于火災前形成的短路熔化痕跡”的結論。在關于本案的行政訴訟中,雙橋區(qū)人民法院致函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對此《火災事故認定書》的物證鑒定意見的有關術語和資料給予解答,排除了電纜線引起的火災的可能性。按照民事證據(jù)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我方提供的證據(jù)都具有關聯(lián)性、真實性、合法性,且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火災起因和成因。因此,火災事故與我公司無關。故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維持。
本院再審查明事實與二審一致。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此次火災事故造成侵權所依據(jù)的證據(jù)認定問題。承某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的承公消火認字【2011】第0004號火災事故認定書經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認定其是火災事故認定意見,本身并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故侵權事實還需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公安部消防局沈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第SY2011110號技術鑒定報告和第SY2011120號技術鑒定報告結論認定火災后送檢的殘留物是二次短路熔痕,即帶電體在外界火焰或高溫作用下,絕緣層失效形成的熔化痕跡。再結合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二審判決依照法律規(guī)定,全面、客觀地進行審核,對證據(jù)的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排除火災事故認定書孤證效力,對火災成因進行真實、客觀地分析,最終公正的認定本案事實。綜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jù)確實充分,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承某博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請求,維持本院(2015)承民終字第00688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彥兵代理審判員燕金玲代理審判員王麗麗
書記員:劉 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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