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照金
周圍(河北燕峰律師事務(wù)所)
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王慶魁
原告才照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周圍,男,河北燕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楊寶泉,男,該公司經(jīng)理。
組織機構(gòu)代碼:57008418-9。
地址: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飛機場華峰世紀一期2號樓103號商業(yè)。
委托代理人王慶魁,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才照金與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險承某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韋景余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才照金委托代理人周圍,被告陽某財險承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慶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才照金與被告陽某財險承某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應(yīng)按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wù)。原告才照金為冀HOF596號轎車在被告陽某財險承某支公司投保了90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被告對原告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事故損失應(yīng)予賠償。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險項下的損失為17988元(車輛損失16763元+存車費625元+施救費600元),未超過90000元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被告陽某財險承某支公司應(yīng)賠償原告17988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冀HOF596號機動車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才照金事故保險金人民幣17988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57元,減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才照金與被告陽某財險承某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應(yīng)按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wù)。原告才照金為冀HOF596號轎車在被告陽某財險承某支公司投保了90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被告對原告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事故損失應(yīng)予賠償。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險項下的損失為17988元(車輛損失16763元+存車費625元+施救費600元),未超過90000元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被告陽某財險承某支公司應(yīng)賠償原告17988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冀HOF596號機動車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才照金事故保險金人民幣17988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57元,減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韋景余
書記員:紀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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