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志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職工,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詹彥平,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大慶志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宏偉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東志,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麗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志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邴文超,黑龍江海天慶城律師事務所大慶分所律師。
房某某、大慶志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某公司)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4192號民事判決,均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房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詹彥平、志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邴文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針對上訴人志某公司、房某某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本院分別評價如下:
一、對于志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針對其主張,房某某在一審期間提交了交接班記錄本,并申請其他勞動者出庭對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未休年假的事實進行了陳述,故房某某對該加班、未休年假的事實已完成了基本的舉證責任。志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負有保管勞動者的出勤記錄的義務,現(xiàn)雖對勞動者的主張予以否認,但并沒有提交足以推翻該事實的證據(jù)。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房某某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且未休年假,具有事實依據(jù);志某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關(guān)于未休年假工資的問題。依照《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對于職工未休年休假的天數(shù),應當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對于未休年休假的職工,用人單位除向其正常發(fā)放每日工資外,還應額外再發(fā)放200%的日工資。因本案并未涉及志某公司欠付房某某基本工資的問題,因此對于志某公司在房某某未休年休假期間沒有發(fā)放正常工資的事實,應當由房某某承擔舉證責任。現(xiàn)房某某未能完成舉證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志某公司額外再向其支付300%的日工資,適用法律錯誤。經(jīng)計算,志某公司應當向房某某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為4414元(1600元÷21.75天×5天×6年×2倍)。
二、對于房某某的上訴請求。(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一審法院對房某某要求志某公司補繳自2011年7月19日至今的社會保險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應予維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在勞動合同的具體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基于便于管理、提高勞動生產(chǎn)率的目的,可以在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且不違背上述工時制度的情況下,實行崗位班次輪流更替的制度,該制度并不違反勞動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該種制度下,也可能會產(chǎn)生勞動者加班的事實,但上訴人房某某并未就該部分事實提交充分證據(jù)。(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關(guān)情形發(fā)生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但經(jīng)濟補償金的支付必須以雙方勞動合同已經(jīng)解除為前提。經(jīng)查明,志某公司與房某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未主動解除,也并未因仲裁或訴訟產(chǎn)生解除的法律后果,因此房某某要求志某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主張不能成立,無法獲得支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確立了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同工同酬,指技術(shù)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可以從用人單位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這里的同工同酬指的是實行相同的工資分配辦法,是勞動法作出的原則性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薪酬待遇的絕對相同。在同工同酬原則的具體實施過程中,涉及諸多企業(yè)用工自主權(quán)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無權(quán)進行過多干涉。本案中,房某某對于自己在勞動技能、勞動量等方面和其他勞動者是否相同、薪酬待遇是否存在原則性差異,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故本院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房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志某公司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部分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周鐵峰
審判員 楊社娟
審判員 齊少游
書記員: 鄒鴻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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