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晉力,北京邦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新樂市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住新樂市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住新樂市區(qū),系劉某某的妻子。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忠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委托代理人張建朝,河北金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房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2015年春劉某某給付房某某50000元系支付的利息,一審法院錯誤的認定是償還的本金;2、劉忠進對本案訴爭借款提供擔保時未約定擔保期限,依法應為兩年,房某某要求劉忠進承擔連帶責任,沒有超過保證期間。劉忠進答辯稱,房某某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房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劉某某、李英償還借房某某款15萬元及利息,劉忠進承擔連帶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劉某某、李英、劉忠進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2月2日,劉某某向房某某借款15萬元,并書寫借條一份,借條內容:今借房某某現(xiàn)金壹拾伍萬元整(150000),政府辦劉某某2014年12月2日保證人劉忠進到期利息8000元。當日房某某通過農業(yè)銀行和信用社分別將12萬元和3萬元打入劉某某賬戶,2015年春天劉某某給付房某某5萬元。以上情況由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借條等證據證實。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某向房某某借款,給房某某寫有借條,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從劉某某書寫的借條及房某某記錄的到期利息為8000元看,房某某訴狀中表示月息為5分,借款時間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4日。劉某某在借款期限內償還房某某5萬元,扣除月息8000元后還剩4.2萬元沖抵本金。故劉某某現(xiàn)實際欠房某某借款10.8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眲⒛衬辰杩詈螅⑽窗凑占s定履行還款義務,應依法向房某某償還剩余本金10.8萬元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約定利息月利率為5分,已超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24%的年利率,故本案利息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借條中未約定保證方式,依法按照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另借條中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據此,本案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借款時間為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4日,2015年6月4日保證人保證期間屆滿,雖然房某某提供了2016年2月至6月份向擔保人索要欠款的通話記錄,但不能證明在2015年6月份之前向擔保人索要過欠款,房某某2016年5月25日提起訴訟,保證人已超過保證期間,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劉某某與李英系夫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北景笡]有約定為個人債務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內容,故李英對房某某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劉某某、李英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以缺席判決。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劉某某、李英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房某某10.8萬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判決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二、駁回房某某要求劉忠進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劉某某、李英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上訴人房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李英、劉忠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5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房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晉力、被上訴人劉忠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從劉某某書寫的借條及房某某記錄的到期利息為8000元看,房某某訴狀中表示月息為5分,借款時間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4日。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某在借款期限內償還房某某5萬元,扣除月息8000元后還剩4.2萬元沖抵本金,并無不當。本案當事人對劉忠進的保證方式沒有約定,依法劉忠進應按照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房某某上訴主張劉忠進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一審中房某某雖然提供了2016年2月至6月向擔保人索要欠款的通話記錄,但不能證明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向劉忠進索要過欠款,且劉忠進否認,應免除保證人劉忠進的保證責任,房某某上訴主張劉忠進承擔連帶責任,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房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房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書記員 姚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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