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某某
張寧(河北中大同律師事務所)
張麗娟(河北中大同律師事務所)
宋某某
郝某某
原告戶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寧,河北中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麗娟,河北中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
被告郝某某(宋某某之妻)。
原告戶某某與被告宋某某、郝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戶某某委托代理人張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某某、郝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在法定期限內(nèi)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宋某某向原告戶某某借款,并寫有借據(jù)為證,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宋某某一直推拖不予償還借款,顯屬無理,現(xiàn)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50000元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至起訴之前的時間內(nèi),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該借款應從原告向本院主張權利之日起(2011年5月30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由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借款時,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郝某某應對被告宋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某某、郝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償還原告戶某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宋某某、郝某某連帶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宋某某向原告戶某某借款,并寫有借據(jù)為證,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宋某某一直推拖不予償還借款,顯屬無理,現(xiàn)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50000元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至起訴之前的時間內(nèi),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該借款應從原告向本院主張權利之日起(2011年5月30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由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借款時,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郝某某應對被告宋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某某、郝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償還原告戶某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宋某某、郝某某連帶承擔。
審判長:周長代
審判員:呂江濤
審判員:薛濤
書記員:杜令正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