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任丘市。委托代理王志廣,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牛詠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海濤,任丘市新華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55000元、房屋裝修費用47000元;2、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6年12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其購買任丘市北環(huán)路南華北石油綜合8區(qū)10棟2單元501室住房一套,原告分幾次以現(xiàn)金及轉賬方式將155000元支付給該房原房主陳碧軍,后陳碧軍將該房出賣于被告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x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拒不償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被告牛詠玲辯稱,原、被告之間是處對象關系。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是處對象,提出如果被告同意處對象,可以出部分資金為原告購買房屋。該款不是借款,155000元不是全部由原告所出,被告也有墊資。裝修款項47000元系被告繳納。原告墊資的部分,是以被告同意與原告處對象為由的贈與行為。原、被告處對象1年多,不同意返還。綜上,希望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審理查明,2016年,原告戴某某請求與被告牛詠玲建立戀愛關系,并提出為被告購買房屋一套共同居住。2016年11月份原、被告雙方同居。2017年2月14日被告牛詠玲以個人名義與陳碧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案外人陳碧軍購買坐落于任丘市房屋一套(建筑面積58.45平米,房權證號任丘房權證任油字第××號)。原告戴某某向陳碧軍支付購房款155000元。被告牛詠玲于2017年3月3日將該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房權證號變更為冀(2017)任丘市不動產權第××號。2017年9月份原、被告分開居住。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該涉案房屋現(xiàn)價值約30萬元。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供銀行轉款記錄、欠條、定金收條、任丘房權證任油字第××號房權證,被告提供的(2017)任丘市不動產權第××號房權證等證據(jù)證實。
原告戴某某與被告牛詠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戴某某的委托代人王志廣、被告牛詠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戴某某為被告牛詠玲支付購房款,是以能夠與被告建立戀愛關系,最終達到結婚共同生活的目的,故該支付購房款的行為應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現(xiàn)原告與被告結婚共同生活的目的不能達到,贈與的條件未能成就,故被告應當返還原告購房款??紤]到現(xiàn)涉案房屋的價值遠高于購房款,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全額返還購房款即155000元。原告主張的裝修款47000元,其提供的支款記錄不足以該款用于涉案房產的裝修,不予支持。被告辯稱購買涉案房屋其有出資,其提供的證人的當庭證言,不足證實其主張,不予采納。裁判結果:一、被告牛詠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戴某某155000元。二、駁回原告戴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65元,由原告戴某某負擔504元,被告牛詠玲負擔1661元。保全費1295元,由被告牛詠玲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玉坡
書記員: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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