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
劉世勇(湖北隨州忠信法律服務所)
戚某某
蘇某某
陳星明(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
隨州市交通運輸局
楊串聯(lián)
上訴人(原審被告):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
法定代表人:代大林,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勇,隨州市忠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權限:代為應訴、答辯,代為舉證、質(zhì)證,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diào)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系戚某某之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星明,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審被告:隨州市交通運輸局。
法定代表人:朱軍,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串聯(lián),該單位工作人員。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因與被上訴人戚某某、蘇某某、原審被告隨州市交通運輸局生命權糾紛一案,不服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勇、被上訴人戚某某、蘇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星明、原審被告隨州市交通運輸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串聯(lián)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1、本案案由定性錯誤。
應屬于行政賠償訴訟。
2、被上訴人的起訴屬于重復起訴。
3、原審判決上訴人存在一定過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原審判決依照城鎮(zhèn)居民的賠償標準計算損失沒有證據(jù)證實,被上訴人已獲得的9.3萬元沒有扣減。
4、本案判決上訴人賠償13余萬元顯失公平。
戚某某、蘇某某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州市交通運輸局辯稱,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戚某某、蘇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2005年9月20日晚,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利用蘇功華采用”釣魚執(zhí)法”的方式,將開”摩的”的欽春元抓獲,并扣押了欽春元的摩托車,欽春元為了報復,將蘇功華殺害并潛逃,后欽春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但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采用下圈套的方法進行執(zhí)法,造成蘇功華的非正常死亡,具有重大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隨州市交通運輸局作為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上級主管部門,放任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釣魚執(zhí)法,也存在重大過錯,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我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386389.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戚某某丈夫蘇功華在從事”摩的”的過程中被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攔載處罰,便充當該處的”線人”。
2005年9月20日晚,欽春元從隨州市委黨校某建筑工地下工后,駕駛鄂S×××××號兩輪摩托車行至市區(qū)鹿鶴轉盤附近時,戚某某丈夫蘇功華將其攔停,稱有急事,請欽春元送至隨州市曾都區(qū)實驗小學,并塞給欽春元5元錢,欽表示同意。
同日21時許,蘇功華在實驗小學下車后便匆忙離開。
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以非法營運為由,將欽春元的摩托車扣留。
欽春元反復解釋及找人說情未果,便心生怨恨,遂決定找乘坐其摩托車的蘇功華。
欽春元在戒煙堂巷找到蘇功華,雙方發(fā)生沖突,欽春元用刀子將蘇功華捅傷致死后外逃。
2013年6月18日,浙江省溫嶺市公安局在該市太平街道三星小區(qū)將欽春元抓獲。
2013年12月19日,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欽春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賠償戚某某、蘇某某經(jīng)濟損失9.3萬元。
本院認為,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在執(zhí)法過程中采用被其攔截的被處罰人蘇功華作為”線人”,去攔截非法營運的”摩的”司機欽春元,欽春元受到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處罰后為泄私憤,將蘇功華捅傷致死,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不是直接侵權人,本案不是行政賠償訴訟,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雖然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不是直接侵權人,但該案的損害結果是由于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執(zhí)法行為引起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的規(guī)定,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對戚某某、蘇某某因蘇功華死亡造成的損失應分擔相應的責任,原審判決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承擔損失的30%并無不當。
蘇功華的死亡系欽春元的故意殺人行為所導致,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并不是共同侵權人,蘇功華和欽春元與蘇功華和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不屬于重復起訴,戚某某、蘇某某作為蘇功華的近親屬有權另行提起訴訟,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jù)公平原則,本案應以戚某某、蘇某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戚某某、蘇某某已獲得的9.3萬元不應予以扣減,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蘇功華生前系非農(nóng)業(yè)戶口,并居住在隨州市區(qū),原審判決依照城鎮(zhèn)居民的賠償標準計算經(jīng)濟損失并無不當,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上訴人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當,本院依法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上訴人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在執(zhí)法過程中采用被其攔截的被處罰人蘇功華作為”線人”,去攔截非法營運的”摩的”司機欽春元,欽春元受到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處罰后為泄私憤,將蘇功華捅傷致死,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不是直接侵權人,本案不是行政賠償訴訟,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雖然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不是直接侵權人,但該案的損害結果是由于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執(zhí)法行為引起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的規(guī)定,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對戚某某、蘇某某因蘇功華死亡造成的損失應分擔相應的責任,原審判決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承擔損失的30%并無不當。
蘇功華的死亡系欽春元的故意殺人行為所導致,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并不是共同侵權人,蘇功華和欽春元與蘇功華和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不屬于重復起訴,戚某某、蘇某某作為蘇功華的近親屬有權另行提起訴訟,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jù)公平原則,本案應以戚某某、蘇某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戚某某、蘇某某已獲得的9.3萬元不應予以扣減,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蘇功華生前系非農(nóng)業(yè)戶口,并居住在隨州市區(qū),原審判決依照城鎮(zhèn)居民的賠償標準計算經(jīng)濟損失并無不當,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上訴人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當,本院依法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上訴人隨州市城市客運管理處負擔。
審判長:鄧明
審判員:尚曉雯
審判員:王耀
書記員: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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