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戰(zhàn)學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焱紅,黑龍江玉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肇源縣。
原告戰(zhàn)學志訴被告韓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焱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韓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韓某某向原告戰(zhàn)學志借款6萬元,并出具借據、收條,應當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被告未償還借款應當向原告支付借款的的利息,因原、被告未約定利息或利息的計算方式,被告應當自原告訴至本院之日起至本判決作出之日(2016年7月25日)期間的利息按照6%的年利率計算為1900元[6萬元×6%÷360×190日=1900元];自2016年7月25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期間的利息按照6%另行計算。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6萬元及自2016年1月18日至實際給付之日利息均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韓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戰(zhàn)學志借款6萬元及利息1900元,合計61900元;自2016年7月25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期間的利息按照6%另行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8元,由被告韓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曾慶豐 代理審判員 呂春輝 人民陪審員 潘 峰
書記員: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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