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加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曾用名:德加拉電子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qū)桂箐路XXX號XXX幢502B。
法定代表人:甘樑,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季偉,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煜,上海君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成都澳優(yōu)貿易有限公司,注冊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黎杰。
本院在審理原告德加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成都澳優(yōu)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期間,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德加拉美容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由力軍
書記員:周天嬌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