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家源。系受害人成玥瑤之父。
原告朱艷麗。系受害人成玥瑤之母。
上列兩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鄭紅專,湖北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熊某開。系鄂AJA881號重型自卸貨車的駕駛員。
被告武漢安某容通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以下簡稱安某物流黃陂分公司),系鄂AJA881號重型自卸貨車的登記車主。
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甘棠鎮(zhèn)甘棠大道96號。
被告周忠海。系鄂AJA881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車主。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誼大道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系鄂AJA881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承保公司。
住所地:武漢市建設大道847號瑞通廣場B座。
委托代理人余琴,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楊紅華。系鄂L16301號中型普通客車的駕駛員。
被告周月英。系鄂L16301號中型普通客車的登記車主。
被告咸安區(qū)愛心藝術幼兒園(以下簡稱愛心幼兒園)。
住所地: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浮山辦事處旗鼓二組。
負責人楊雪榮,愛心幼兒園園長。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咸寧分公司營業(yè)部)。系鄂L16301號中型普通客車的承保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咸寧市溫泉路43號。
負責人張懷新,人保財險咸寧分公司營業(yè)部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柴興龍,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成家源、朱艷麗訴被告熊某開、安某物流黃陂分公司、周忠海、太平洋財保武昌友誼大道營銷服務部、楊紅華、周月英、愛心幼兒園、人保財險咸寧分公司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商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成家源、朱艷麗的委托代理人鄭紅專,被告周忠海,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的委托代理人余琴,被告楊紅華、周月英,被告愛心幼兒園的負責人楊雪榮,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分公司營業(yè)部的委托代理人柴興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熊某開,被告安某物流黃陂分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02月17日16時25分許,被告熊某開駕駛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由溫泉往官埠方向沿旗鼓大道行駛至長江工業(yè)園金桂路交叉路口處,遇紅燈闖行,與右側由甘魯沿金桂路往書臺街方向行駛的由被告楊紅華駕駛的鄂L×××××號中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鄂L×××××號中型普通客車車上乘員成玥瑤死亡,其余十七名幼兒及被告周月英、楊紅華受傷,二車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進行了處理,作出咸公交字(2014)第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熊某開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通暢的原則下通行。”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之規(guī)定;被告楊紅華駕駛鄂L×××××號中型普通客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和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貨。”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被告熊某開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楊紅華應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鄂L×××××號中型普通客車乘員成玥瑤等十七名幼兒及被告周月英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成玥瑤被送至咸寧市中心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原告成家源、朱艷麗為此花費門診醫(yī)療費4899.86元。
同時查明:受害人成玥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山縣人,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縣通羊鎮(zhèn)南門橋社區(qū)唐家地小區(qū)294號,戶口性質為非農業(yè)家庭戶,現(xiàn)住址: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浮山旗鼓村一組,居民身份證號:××。系愛心幼兒園學生。
還查明:被告熊某開系被告周忠海雇請的汽車駕駛員,肇事車輛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系被告周忠海所有。被告周忠海將該車掛靠在被告安某物流黃陂分公司的名下經(jīng)營。被告安某物流黃陂分公司將該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均自2013年11月5日0時起至2014年11月4日24時止。被告楊紅華系被告周月英雇請的汽車駕駛員,鄂L×××××號中型普通客車的登記車主是被告周月英,被告周月英系被告愛心幼兒園副園長,該車用于被告愛心幼兒園后勤物質運輸車,并非被告愛心幼兒園接送幼兒的校車,被告周月英將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分公司營業(yè)部投保了車上乘員險(10座,每座位10000元),2014年2月20日,原告成家源、朱艷麗與咸安區(qū)浮山辦事處綜治維穩(wěn)中心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一次性由被告愛心幼兒園賠償受害人成玥瑤賠償款590000元(其中含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賠付300000元,被告愛心幼兒園賠付170000元,被告周忠海賠付70000元,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分公司營業(yè)部賠付500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咸公交字(2014)第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準確、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熊某開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被告楊紅華應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即30%的責任。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應在機動車交強險分項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先行對原告成家源、朱艷麗及本次交通事故中另案原告李政宇、周月英、楊紅華、魯子謙、張錦玲、張錦承、章天寶的損失按比例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再由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故被告周忠海應對被告熊某開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熊某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重大過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安某物流黃陂分公司作為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掛靠公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故被告安某物流黃陂分公司應對被告周忠海、熊某開承擔的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因被告安某物流黃陂分公司還就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向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告周忠海、熊某開、安某物流黃陂分公司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范圍內向原告成家源、朱艷麗予以賠償。被告周月英是被告楊紅華的雇主,應對被告楊紅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楊紅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一定的過失,且該車并非被告愛心幼兒園接送幼兒的專用校車,被告愛心幼兒園作為教育機構,用不符合安全設施的車輛接送幼兒,對未成年人依法未盡到管理、保護的安全責任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被告楊紅華、愛心幼兒園應對被告周月英承擔賠償受害人成玥瑤的死亡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成家源、朱艷麗主張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分公司營業(yè)部在鄂L×××××號中型普通客車的乘客險限額中予以賠償?shù)脑V求,因本院審理的是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侵權之訴,鄂L×××××號中型普通客車的乘客險屬保險合同范疇,應由被保險人向承保的保險公司另行主張權利。
原告成家源、朱艷麗因成玥瑤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損失,本院依法認定如下:
一、醫(yī)療費4899.86元(根據(jù)原告成家源、朱艷麗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確定)。
二、死亡賠償金458120元(根據(jù)受害人成玥瑤死亡時年齡結合湖北省2014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年計算,即22906元/年×20年=458120元)。
三、喪葬費19360元(根據(jù)湖北省2014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8720元/年÷12個月×6個月=19360元)。
四、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本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核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
五、交通費1500元(根據(jù)原告成家源、朱艷麗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本院酌情確定)。
六、誤工費1500元(根據(jù)原告成家源、朱艷麗及其親屬為辦理受害人成玥瑤的喪葬事宜本院酌情確定)。
原告成家源、朱艷麗因成玥瑤死亡的交通事故損失為515379.86元。其中死亡傷殘分項損失510480元(死亡賠償金458120元、喪葬費193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1500元、誤工費1500元);醫(yī)療費用分項損失4899.86元(醫(yī)療費4899.86元);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在機動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110000元限額范圍內賠償92998.36元,(結合其他傷者損失按比例分擔)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837.47元,(結合其他傷者損失按比例分擔)對超出機動車交強險分項限額的損失421544.03元,由被告周忠海、熊某開、安某物流黃陂分公司連帶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295080.82元(421544.03元×70%);因被告安某物流黃陂分公司還就鄂A×××××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10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告周忠海、熊某開、安某物流黃陂分公司連帶賠償?shù)?95080.8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的限額內予以賠償。以上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在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應合計賠償388916.65元,由被告周月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126463.21元(421544.03元×30%)。被告楊紅華、愛心幼兒園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原告成家源、朱艷麗因成玥瑤死亡的交通事故損失515379.86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賠償388916.65元,由被告周月英賠償126463.21元,被告楊紅華、愛心幼兒園對被告周月英的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應賠償原告成家源、朱艷麗388916.65元,減去已賠償?shù)?00000元,還應賠償原告成家源、朱艷麗88916.65元。
三、被告周忠海已賠償原告成家源、朱艷麗70000元,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武昌友誼大道營銷部在應賠償給原告成家源、朱艷麗的88916.65元中扣減后支付給被告周忠海。
四、被告周月英、楊紅華、愛心幼兒園應連帶賠償原告成家源、朱艷麗126463.21元,減去被告愛心幼兒園已賠償?shù)?70000元,多賠償?shù)?3536.79元按雙方賠償協(xié)議處理。
五、駁回原告成家源、朱艷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賠償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476元,由被告周忠海、熊某開、安某物流黃陂分公司共同負擔3133元,由被告周月英、楊紅華、愛心幼兒園共同負擔13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戶名: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溫泉支行;帳號:17×××89-222;匯款用途:×××的上訴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商祥
書記員: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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