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戈某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康??h。委托訴訟代理人:樓惠人,河北鼎諾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康??h。委托訴訟代理人:杭照,張家口辰宇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戈某連申請再審稱,1、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戈某連與康??h李家營村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書,合同書約定戈某連承包了涉案土地,承包期30年,從1998年6月30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康??h人民政府核發(fā)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戈某連曾向村集體退還過涉案土地,但村委會未接收,所以戈某連對涉案土地仍享有承包經營權。李家營村從1998年至今,一直未調整過土地,新出生人口和嫁來的婦女均沒有給承包土地,所以一、二審法院認為王麗霞承包了戈某連的承包地是錯誤的。2、王某某提交的證人證言未出庭作證,無法認定其真實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王某某承包涉案土地期間負擔相關稅費,只是雙方轉包土地時約定的事項,是王某某履行約定的行為,不能認定王某某承包了戈某連的承包地。綜上,戈某連對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王某某辯稱,2003年戈某連將土地承包給王某某,當時種地需要收稅款等費用,所以村委會在無法處理的情況下無法接收土地,要求戈某連自己找承包對象,后來王麗霞嫁到李家營村,有權承包土地,村委會同意戈某連退地,給王麗霞耕種。后來王麗霞承擔了相應費用并耕種土地,不存在轉包的形式。本案證人是1997年至2010年的村主任,知曉之前土地的詳情。王某某1999年開始耕種土地長達18年之久,現(xiàn)在戈某連來要地,是有目的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戈某連的再審請求。戈某連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時,我承包了村集體的6畝耕地,政府給我發(fā)放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期限為1998年6月30日至2028年6月30日,2003年我投靠女兒,將我的6畝土地承包給被告耕種,口頭約定由被告承擔基于土地上的所有負擔,我不收取承包費,但一旦我回村居住,被告須歸還土地。今年7月份我回村居住并要求被告歸還承包地,但被告拒不歸還,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歸還我6畝承包地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王某某辯稱,原告訴稱其于2003年將土地承包給被告,但被告實際上在1998年便耕種了該土地,故原告不享有本案訴權。本案不存在轉包的情形,案由錯誤。一審法院查明事實:1998年二輪土地承包時原告與康??h李家營村簽訂了康??h土地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位于大山尖的一等地3畝(長165米、寬12.2米),承包位于西山的五等地3畝(長198米,寬10米)。承包期限為30年,自1998年6月30日至2028年6月30日??当?h人民政府給原告核發(fā)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上事實有康保縣土地承包合同書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證實。2003年原告離家投靠女兒,不再耕種承包地。現(xiàn)西山的3畝土地由被告耕種,大山尖的3畝土地由被告與同村村民任丙林置換,現(xiàn)由任丙林打井耕種。原告主張2003年其與被告口頭協(xié)議約定,爭議的6畝土地由被告耕種并負擔基于土地的一切費用,不再收取承包費,原告一旦回村耕種土地,被告應當返還,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被告提出其自1999年便開始耕種爭議地塊并一直負擔相應費用及義務工。原告離家時曾向村委會表示因丈夫去世沒有能力繼續(xù)耕種土地,要求退回,但村委會不同意接受,如果退的話需要村民自己找到接受對象。后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因被告兒媳王麗霞嫁入本村后未分到耕地,由被告耕種爭議土地抵頂王麗霞的口糧田。被告提交了提供村民任丙林、王風林、常喜、柳蘭軍、史存枝、任丙清的證明證實上述情況,并提供康保縣村合作經濟組織收款收據、河北省農村提留統(tǒng)籌費專用收據及河北省農業(yè)稅完稅證,欲證實其在2000年以前繳納各種稅費都是以3人為基數,2000年以后耕種了原告的土地,繳費人口基數是4人。原告提出6份證明材料因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無法認定其真實性。相關的提留及農業(yè)稅票據不能說明2000年增加的1人繳費是由于耕種了原告的土地,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一審法院認為:國家保護集體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存在轉包合同關系,但未提供證據。且根據證人王風林等村民的證言,可證明原告曾試圖將自己承包的6畝承包地退還給村委會,但村委會不予接受。后原、被告協(xié)商,鑒于被告兒媳婦王麗霞嫁入李家營村未分得土地,便由被告耕種并負擔基于土地產生的費用及義務工,原告的行為應視為其已經放棄在本輪土地承包期內的承包經營權,而且被告在原告離家后耕種了原告的承包地,負擔了相關稅費并提高土地生產能力。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戈某連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戈某連負擔。戈某連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歸還給上訴人6畝承包地。本院二審認為,戈某蓮上訴稱其沒有將承包地退還村委會,其與王某某之間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關系。因戈某蓮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取得了本案訴爭6畝承包地的經營權,但其在本院庭審中明確認可其對6畝承包地曾試圖向村委會退地,村委會未予接受。戈某蓮向村委會退地的行為雖未成立,但其當時退地的意思表示可認定為放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其將6畝承包地與王某某協(xié)商由王某某經營耕種,已形成王某某多年耕種的事實,并且王某某提供的繳納提留統(tǒng)籌等證據可證明其已向李家營村委會繳納該訴爭承包地相應的費用,其與村委會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耕種土地關系。王某某提供的相關證據對其主張的訴爭土地由其耕種經營事實的證明力具有高度蓋然性,故一審法院認定戈某蓮放棄在本輪土地承包期內對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戈某蓮主張其與王某某系轉包關系,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本院對戈某蓮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戈某蓮負擔。庭審中,戈某連提交了康??h康保鎮(zhèn)張躍營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擬證明張躍村、李家營村和劉世新三個村經濟獨立,至今沒有調整過土地。王某某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認可,但是有一個問題,三個自然村歸一個行政村是獨立的,但是農村普遍存在問題是沒有整體大調整,適用微調。嫁娶、生子的調整是不可避免的。這證明只能說明沒有進行大的調整。王某某提交了康保縣康保鎮(zhèn)張躍營村村委會證明一份,擬證明三個自然村是一個行政村。采用大承包小調整的方法,證實王麗霞在劉世新村是有地的,然后嫁到李家營村后,土地被收回了,李家營村負責給王麗霞土地。戈某連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認為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農村土地的發(fā)包是村委會,如果有新嫁來的人口應該是村里給土地而不是戈某連,所以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應不予采納。本院再審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系村民保障基本生活的一項重要權利,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情形外,不得隨意認定收回、轉讓或調整。根據戈某連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能夠認定戈某連對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于王某某主張其取得了戈某連所承包土地經營權的觀點,因其土地是從戈某連手中接手的,其現(xiàn)無土地承包合同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等證據證明其對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對王某某的上述觀點不予支持。又由于,戈某連與王某某之間關于土地承包轉讓沒有書面協(xié)議,現(xiàn)土地承包合同上記載的承包人是戈某連,在戈某連與王某某之間沒有土地轉讓書面協(xié)議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規(guī)定,因雙方關于涉案土地的約定不明,所以戈某連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王某某返還涉案土地。關于王某某在耕種涉案土地期間繳納相關土地費用的問題,因其無償耕種戈某連所承包的土地而受益,由此負擔相關費用符合公平原則,故不能以此作為王某某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再審申請人戈某連的再審請求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再審申請人戈某連與被申請人王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7)冀07民終313號民事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冀民申5759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戈某連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樓惠人,被申請人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杭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撤銷本院(2017)冀07民終313號民事判決和河北省康??h人民法院(2016)冀0723民初819號民事判決;二、王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退還戈某連承包的6畝土地。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0元均由王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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