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山東省營縣。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秦皇島市盧龍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馬市西311隊。
負責人劉昌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海,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譚志懷,山西光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馬市路西311隊。
法定代表人楊玩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海,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慕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8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建新,被上訴人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吳海、譚志懷,被上訴人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委托代理人吳海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張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慕某某訴稱,2013年7月慕某某承攬張某某分包的山西冶金巖土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河北省赤城縣宏遠礦業(yè)有限公司小口徑鉆探工程,工程于2013年11月全部完工并驗收合格。完成工程量840.55米,張某某應付工程款226948元,張某某已付119350元,尚欠107598元,張某某以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及其總公司不給付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余款,為了維護慕某某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張某某代理人丁文霞口頭答辯,錢數(shù)不對,其中稅沒扣,納稅之后剩余約91700元,應扣稅款15886.36元。張某某欠慕某某的錢和山西冶金巖土勘察第一分公司沒有關系。欠的一部分錢和慕某某說了是想用于包其他工程,如慕某某非要錢我們一下拿不出來,可以分期給付,如果慕某某不干我們只有用設備抵頂。
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辯稱,2013年我公司在河北省赤城縣王官村鐵礦詳查鉆探施工項目進行的施工,在施工中,我公司將部分鉆探勞務工程分包給了張某某。由張某某組織勞務人員進行施工,雙方簽有勞務實施合同。工程完工后,經(jīng)雙方結算,張某某共計施工鉆探2058.88米,結算價款366050元,我公司已將上述勞務工程款全部付給張某某。雙方的權利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至于張某某是否將工程款全部付清,是張某某與慕某某之間的經(jīng)濟糾紛,與答辯人無關。綜上所述,我公司與本案慕某某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慕某某無權向我公司主張權利。如果存在應當向張某某主張權利,他們之間是勞務工程內(nèi)部債權債務關系,與我公司無關。法律規(guī)定若我公司未付清勞務工程款,在未付清內(nèi)承擔清償責任,付清勞務工程款的,法律沒有規(guī)定要繼續(x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否則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駁回慕某某向我公司主張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3年在河北省赤城縣王官村鐵礦詳查鉆探施工項目進行的施工,在施工中,該公司將部分鉆探勞務工程分包給了張某某,雙方簽有勞務實施合同。在張某某施工過程中,又將部分工程轉(zhuǎn)包給慕某某,工程完工后,經(jīng)雙方驗收結算,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與張某某已經(jīng)工程驗收結算完畢,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已將工程款已全部結清,此承包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已履行完畢,張某某與慕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雙方簽訂工程結算單,實際工程結算價款226948元,甲方張某某已付款115350元,還欠慕某某工程款111598元,對此工程各方對工程質(zhì)量及結算款項提出異議,后張某某又給付慕某某工程款4000元,現(xiàn)張某某實欠慕某某工程款107598元,為此慕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某給付欠的工程款107598元,以上所述雙方當事人均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某實欠慕某某工程款107598元理應給付,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文霞當庭表示應扣稅款15886.36元后再給付慕某某工程款的剩余部分約91700元,因雙方未在工程結算單約定,慕某某又不認可,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與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與張某某已就工程驗收結算,工程款已與張某某全部結清,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與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權利與義務已履行完畢,慕某某請求讓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與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負擔張某某實欠慕某某工程款107598元的連帶責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張某某給付實欠慕某某工程款107598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交赤城縣法院轉(zhuǎn)慕某某。二、駁回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52元,由張某某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合同是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是我國建筑施工領域的一種常見形式,它區(qū)別于工程分包,但又與工程分包密不可分。根據(jù)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fā)展建筑勞務企業(yè)的意見》的規(guī)定,所有企業(yè)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zhì)的勞務企業(yè)。禁止將勞務作業(yè)分包給“包工頭”。承包企業(yè)應對勞務分包企業(yè)的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進行監(jiān)督,并對本工程發(fā)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故被上訴人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被上訴人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應對該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84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84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判決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第一分公司、山西冶金巖土工程勘察總公司對第一項內(nèi)容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452元,均由三被上訴人平均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梁金前 審 判 員 王 悅 代理審判員 ?!?/p>
書記員: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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