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建始紅星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任蓉(湖北廣潤律師事務所)
彭某某
周建林(建始縣業(yè)州法律服務所)
譚德頻(建始縣業(yè)州法律服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紅星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建始縣業(yè)州鎮(zhèn)桃樹坪村5組。
法定代表人李長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任蓉,湖北廣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彭某某,務農。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周建林,建始縣業(yè)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譚德頻,建始縣業(yè)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紅星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建始紅星煤礦)為與被上訴人彭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建始縣人民法院(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6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紅星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紅星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回上訴,是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且不損害國家和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紅星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紅星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紅星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回上訴,是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且不損害國家和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紅星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上訴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紅星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向蕾
審判員:吳衛(wèi)
審判員:韓燕芳
書記員:劉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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